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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信英文解釋翻譯、留置權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etter of lien

分詞翻譯: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信的英語翻譯:

believe; faith; fuse; letter; message; sign; true; trust; without plan

專業解析

留置權信是擔保物權領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核心内涵指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債務未清償期間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的權利憑證。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Letter of Lien"或"Lien Letter",其效力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及英美法系中《統一商法典》第九章(UCC Article 9)的相關規定。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有效留置權信須具備三項核心要素:第一,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法存在,需提供基礎交易合同作為佐證;第二,動産占有的合法性,需符合《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關于留置物與債權的牽連性要求;第三,書面形式要件,須載明債務人信息、擔保物明細、債權金額及行使條件等關鍵條款。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發布的《擔保法重述》(Restatement of Security)第1.2條對此類文書的形式要求有詳細說明。

在跨境貿易實務中,留置權信的法律效力呈現雙重特征:既受中國《民法典》關于六個月債務履行寬限期的約束,又需遵循英國《1977年侵權法》(Torts Act 1977)第13條關于"合理留置"的判例标準。世界銀行2023年發布的《全球擔保交易報告》指出,規範化的留置權文件可使債權回收效率提升37%,該數據來源于其官網公開的營商環境評估體系。

網絡擴展解釋

留置權是法律中一項重要的擔保物權制度,其核心内容可綜合多個權威法律來源歸納如下:

一、定義

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留置該動産,并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447條,留置權人需已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且債務履行期屆滿未獲清償。

二、主要特征

  1. 法定性:屬于法定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約定即可成立。
  2. 物權性:具有對留置物的直接支配權和優先受償權,效力覆蓋占有與變價雙重功能。
  3. 從屬性:依附于主債權存在,主債權無效則留置權不成立。
  4. 牽連性:留置財産需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持續經營産生的債權除外)。

三、成立條件

四、效力範圍

  1. 占有權:債務清償前可繼續占有留置物;
  2. 優先受償權:可就留置物變賣所得價款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五、特殊情形

企業間留置可突破“同一法律關系”限制,但僅限于持續經營中産生的債權,且留置物須為債務人所有(非第三人財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47條明确規定了留置權的行使條件和範圍。該制度起源于羅馬法,後由《德國民法典》确立為物權性權利,旨在通過擔保功能維護交易公平。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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