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 of summary jurisdiction
approach; assume; at once; at present; namely; prompted by the occation; reach
【法】 scilicet
burst; decide; definitely; determine; execute a person
【法】 adjudication division; judicial tribunal
即决裁判庭(Summary Tribunal)是普通法体系下处理简易司法程序的专门法庭,主要针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或争议较小的案件进行快速裁决。该制度源于英国《1981年治安法院法》(Magistrates' Courts Act 1981)确立的"summary offence"审理机制,现广泛适用于香港等普通法地区。
根据《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条例》,即决裁判庭的司法管辖权包括:处理最高刑罚不超过2年监禁的刑事案件、涉及金额低于50万港元的民事索赔,以及签发搜查令等紧急司法令状。案件审理遵循《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III部规定的简化流程,通常要求从立案到结案不超过28个工作日。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的研究报告指出,此类法庭的裁决效率比普通法庭提高60%-75%,但上诉率仅占裁决总量的3%-5%。
在证据采纳标准方面,即决裁判庭依据《证据条例》第4条采用"优势证据"原则(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区别于刑事法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牛津大学比较法研究显示,这种分层化的证据体系使即决程序平均缩短了42%的庭审时间。
即决裁判庭(Summary Judgment)是普通法系(如英美法)中的一项司法程序制度,指法庭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存在实质性争议时,无需经过完整庭审即可直接作出判决的机制。其核心逻辑是通过简化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适用条件
当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件无实质事实争议时,法庭可启动即决裁判程序。例如:合同违约案件中,若被告已书面承认欠款且无抗辩理由,法庭可直接判决清偿。
审查标准
法庭需判断是否存在「真正的实质争议」(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若证据显示争议仅存在于法律适用层面(如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分歧),则符合即决裁判条件。
程序特点
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即决裁判侧重于「事实无争议」,而简易程序(如小额诉讼)可能涉及简化流程但仍有基本事实审查。
该制度体现了司法体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考量,常见于民商事纠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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