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 of summary jurisdiction
approach; assume; at once; at present; namely; prompted by the occation; reach
【法】 scilicet
burst; decide; definitely; determine; execute a person
【法】 adjudication division; judicial tribunal
即決裁判庭(Summary Tribunal)是普通法體系下處理簡易司法程式的專門法庭,主要針對事實清晰、證據确鑿或争議較小的案件進行快速裁決。該制度源于英國《1981年治安法院法》(Magistrates' Courts Act 1981)确立的"summary offence"審理機制,現廣泛適用于香港等普通法地區。
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即決裁判庭的司法管轄權包括:處理最高刑罰不超過2年監禁的刑事案件、涉及金額低于50萬港元的民事索賠,以及籤發搜查令等緊急司法令狀。案件審理遵循《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III部規定的簡化流程,通常要求從立案到結案不超過28個工作日。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的研究報告指出,此類法庭的裁決效率比普通法庭提高60%-75%,但上訴率僅占裁決總量的3%-5%。
在證據采納标準方面,即決裁判庭依據《證據條例》第4條采用"優勢證據"原則(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區别于刑事法庭的"排除合理懷疑"标準。牛津大學比較法研究顯示,這種分層化的證據體系使即決程式平均縮短了42%的庭審時間。
即決裁判庭(Summary Judgment)是普通法系(如英美法)中的一項司法程式制度,指法庭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不存在實質性争議時,無需經過完整庭審即可直接作出判決的機制。其核心邏輯是通過簡化程式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適用條件
當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案件無實質事實争議時,法庭可啟動即決裁判程式。例如:合同違約案件中,若被告已書面承認欠款且無抗辯理由,法庭可直接判決清償。
審查标準
法庭需判斷是否存在「真正的實質争議」(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若證據顯示争議僅存在于法律適用層面(如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分歧),則符合即決裁判條件。
程式特點
與簡易程式的區别
即決裁判側重于「事實無争議」,而簡易程式(如小額訴訟)可能涉及簡化流程但仍有基本事實審查。
該制度體現了司法體系在公正與效率之間的平衡考量,常見于民商事糾紛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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