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iduary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医】 reception
【经】 accept; reception
【经】 residual estate; residual properties
在汉英词典语境中,"接受剩余财产的"可解释为法律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取得资产分配后剩余部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该表述对应英文术语为"acceptance of residual assets",常见于遗产继承、破产清算或信托终止等场景。
从法律角度分析,"剩余财产"指在清偿债务、履行法定义务后剩余的资产集合。接受行为需符合《民法典》第1133条关于遗赠的规定,及第72条关于法人终止时财产清算的条款。实际操作中通常要求接受方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并在法院或公证机构监督下完成资产交割程序。
该术语的权威定义可参考国务院司法部《法律术语标准化手册》(2023版)第158条,其中明确将"剩余财产接受"界定为"在法定分配序列完成后,受益人取得财产权益的终局性法律行为"。国际比较法层面,该概念与英美法系中的"residuary estate"处置规则存在制度衔接。
典型应用场景包括:
(参考来源:中国人大网《民法典》专题解读;美国法律学会《统一遗嘱认证法典》第2-101条;英国皇家文书局《1986破产法》第175章)
“接受剩余财产”在不同法律场景下有不同的含义,主要涉及公司清算和遗产继承两种情形。以下是具体解释: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分配需遵循以下顺序:
接受剩余财产的含义:
股东在公司完成上述清偿义务后,按法定比例获得剩余财产的行为。此过程为强制性分配,股东无权协商改变分配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接受剩余财产的含义:
继承人默认接受遗产分配,或受遗赠人主动表示接受遗赠的行为。若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场景 | 法律依据 | 接受方式 | 时间要求 |
---|---|---|---|
公司清算 | 《公司法》 | 按法定比例自动分配 | 清算程序完成后 |
遗产继承 | 《民法典》 | 默认接受(继承人)或主动声明(受遗赠人) | 继承开始后/60日内 |
提示:若涉及具体操作(如放弃继承或受遗赠),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意思表示,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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