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iduary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醫】 reception
【經】 accept; reception
【經】 residual estate; residual properties
在漢英詞典語境中,"接受剩餘財産的"可解釋為法律主體通過法定程式取得資産分配後剩餘部分的所有權或處置權。該表述對應英文術語為"acceptance of residual assets",常見于遺産繼承、破産清算或信托終止等場景。
從法律角度分析,"剩餘財産"指在清償債務、履行法定義務後剩餘的資産集合。接受行為需符合《民法典》第1133條關于遺贈的規定,及第72條關于法人終止時財産清算的條款。實際操作中通常要求接受方籤署書面确認文件,并在法院或公證機構監督下完成資産交割程式。
該術語的權威定義可參考國務院司法部《法律術語标準化手冊》(2023版)第158條,其中明确将"剩餘財産接受"界定為"在法定分配序列完成後,受益人取得財産權益的終局性法律行為"。國際比較法層面,該概念與英美法系中的"residuary estate"處置規則存在制度銜接。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參考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專題解讀;美國法律學會《統一遺囑認證法典》第2-101條;英國皇家文書局《1986破産法》第175章)
“接受剩餘財産”在不同法律場景下有不同的含義,主要涉及公司清算和遺産繼承兩種情形。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公司清算時,剩餘財産分配需遵循以下順序:
接受剩餘財産的含義:
股東在公司完成上述清償義務後,按法定比例獲得剩餘財産的行為。此過程為強制性分配,股東無權協商改變分配比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接受剩餘財産的含義:
繼承人默認接受遺産分配,或受遺贈人主動表示接受遺贈的行為。若遺産無人繼承且無人受遺贈,則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場景 | 法律依據 | 接受方式 | 時間要求 |
---|---|---|---|
公司清算 | 《公司法》 | 按法定比例自動分配 | 清算程式完成後 |
遺産繼承 | 《民法典》 | 默認接受(繼承人)或主動聲明(受遺贈人) | 繼承開始後/60日内 |
提示:若涉及具體操作(如放棄繼承或受遺贈),建議通過書面形式明确意思表示,并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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