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ctitious plaintiff
suppose; hypothesis; if; in case of; on the assumption that
【化】 hypothesis
【经】 hypothesis
accuser; plaintiff; prosecutor
【经】 indictor; plaintiff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假设的原告”对应的英文术语通常是“hypothetical plaintiff”。其详细含义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解释:
指在法律分析、判例讨论或侵权责任认定(尤其是过失侵权)中,虚构或推定的原告形象。该形象并非真实案件中的具体当事人,而是法律为确立行为标准(如“注意义务”的边界)而构建的抽象理性人模型。其作用在于为法官或陪审团提供衡量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的客观参照系。
确立“理性人标准”
在过失侵权案件中,判断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时,需对比“一个理性人在相同情况下会如何行为”。这里的“理性人”常以“假设的原告”所应受到的合理保护为对照依据。例如,若被告的行为未能保护该假设原告的合理安全权益,则可能构成过失。
来源:《侵权法重述(第三版)》(美国法律协会)
界定可预见性范围
用于评估损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预见性”。若损害对一个“假设的原告”(即处于受害方位置的理性人)而言是可预见的,则被告可能需承担责任。
来源:Prosser & Keeton on Torts (权威侵权法专著)
侵权诉讼中的过失认定:
法官在指示陪审团时会引用“假设的原告”概念,要求陪审团考虑:“一个合理的被告是否应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该假设的原告造成伤害?”
来源:《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hypothetical person”词条
学术与判例分析:
法律学者在解构经典判例(如Donoghue v Stevenson)时,常用“假设的原告”推演责任链条,论证被告对不特定人群的注意义务。
来源:牛津法律学术期刊《法律研究》
“实际原告”(actual plaintiff)是具体案件中的真实当事人,而“假设的原告”是法律拟制的工具性概念。
“假设的原告”常作为“理性人标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的受体,二者共同构成过失分析的框架。
说明:需注意,部分汉英法律词典可能未直接收录“假设的原告”词条,但其概念实质贯穿于“过失”“注意义务”“可预见性”等核心术语的解释中。建议结合权威法律工具书与判例集进一步验证。
在司法语境中,“假设的原告”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对特定情境中虚构或理论层面原告角色的描述。以下是具体解释:
“假设的原告”通常指在法律教学、案例研究或程序推演中,为了说明问题而设定的虚构原告。例如:
真实原告需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如遵守法庭秩序、履行生效判决),而假设的原告仅用于理论分析,不涉及实际权利义务。其作用在于:
虽然“假设的原告”本身无直接法律规定,但真实原告的权利义务可参考:
若需具体案例分析或法律程序指导,建议结合真实案件细节咨询专业律师。
闭环系统残余项产品检验单一制二噻嗪非共轭单体副刊过期的试算表航空工程混合货柜混淆的结肠松解术节点地址节片克劳斯裂化装置链路割集邻甲苯磺酸螺旋纤维美工命名实际参数耐火炉衬拍卖费起动电流软焊料上下文外关键词索引施特罗麦耶氏夹束源同宗罔宁氏反应维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