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logging
cane; flagellate; flog; lash; scourge; thrash; whip; flagellation
【医】 dippoldism
punishment; torture
鞭打刑(flogging/whipping punishment)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常见的肉刑形式,指用竹制或皮质刑具抽打受刑者躯体的刑罚。该刑罚在英语语境中对应"judicial flogging"或"corporal punishment by whipping",其定义可追溯至《元照英美法词典》中"以矫正或惩戒为目的的强制性体罚"的司法解释。
从历史沿革来看,鞭刑最早载于《尚书·舜典》"鞭作官刑"的记载,至汉代形成制度化的笞刑体系。据《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记载,笞刑分五等(十至五十下),行刑部位限于臀部与腿部。明代《大明律》将笞刑与杖刑合并,刑具规格、行刑方式均有严格规定。
现代法律体系中,新加坡《刑事程序法典》第325条仍保留鞭刑制度,限定对18-50岁男性罪犯执行,行刑需经专业医疗人员监督。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22年特别报告指出,全球现存16个国家法律体系包含司法鞭刑条款,主要分布于东南亚和中东地区。
从语言学角度分析,《牛津法律大辞典》特别标注"flogging"包含仪式化、公开化的惩戒特性,与中文"鞭刑"强调刑罚的羞辱功能形成跨文化呼应。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2023年研究成果显示,鞭刑的存废争议本质涉及法律威慑力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平衡。
鞭打刑(又称鞭刑、笞刑)是一种通过鞭击身体实施惩罚的刑罚,其含义与历史背景如下:
鞭打刑指用竹、藤或皮革制成的鞭子抽打犯人身体,常见于古代司法体系。 在中国历史上,黄帝时期已有记载,《书经》提到“鞭作官刑”,唐代孔颖达注释称其主要用于惩戒官吏。
中国古代演变
执行方式
目前全球多数国家已废除鞭刑,因其被国际组织视为不人道且侵犯人权。 但仍有少数地区保留,例如新加坡对严重犯罪者实施鞭刑(非致死性)。
鞭刑在古代不仅用于司法,也见于军队纪律(如惩罚抗命士兵)和宗教审判(如异端分子)。 需注意区分“鞭刑”与“杖刑”,后者多用木棍且强度更高。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国家的现代鞭刑法规,可查阅司法文献或国际人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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