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logging
cane; flagellate; flog; lash; scourge; thrash; whip; flagellation
【醫】 dippoldism
punishment; torture
鞭打刑(flogging/whipping punishment)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常見的肉刑形式,指用竹制或皮質刑具抽打受刑者軀體的刑罰。該刑罰在英語語境中對應"judicial flogging"或"corporal punishment by whipping",其定義可追溯至《元照英美法詞典》中"以矯正或懲戒為目的的強制性體罰"的司法解釋。
從曆史沿革來看,鞭刑最早載于《尚書·舜典》"鞭作官刑"的記載,至漢代形成制度化的笞刑體系。據《唐律疏議》卷一名例律記載,笞刑分五等(十至五十下),行刑部位限于臀部與腿部。明代《大明律》将笞刑與杖刑合并,刑具規格、行刑方式均有嚴格規定。
現代法律體系中,新加坡《刑事程式法典》第325條仍保留鞭刑制度,限定對18-50歲男性罪犯執行,行刑需經專業醫療人員監督。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22年特别報告指出,全球現存16個國家法律體系包含司法鞭刑條款,主要分布于東南亞和中東地區。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牛津法律大辭典》特别标注"flogging"包含儀式化、公開化的懲戒特性,與中文"鞭刑"強調刑罰的羞辱功能形成跨文化呼應。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研究所2023年研究成果顯示,鞭刑的存廢争議本質涉及法律威懾力與人權保障的價值平衡。
鞭打刑(又稱鞭刑、笞刑)是一種通過鞭擊身體實施懲罰的刑罰,其含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鞭打刑指用竹、藤或皮革制成的鞭子抽打犯人身體,常見于古代司法體系。 在中國曆史上,黃帝時期已有記載,《書經》提到“鞭作官刑”,唐代孔穎達注釋稱其主要用于懲戒官吏。
中國古代演變
執行方式
目前全球多數國家已廢除鞭刑,因其被國際組織視為不人道且侵犯人權。 但仍有少數地區保留,例如新加坡對嚴重犯罪者實施鞭刑(非緻死性)。
鞭刑在古代不僅用于司法,也見于軍隊紀律(如懲罰抗命士兵)和宗教審判(如異端分子)。 需注意區分“鞭刑”與“杖刑”,後者多用木棍且強度更高。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現代鞭刑法規,可查閱司法文獻或國際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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