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ersioner
future; in the future; aftertime
【法】 future; in future; vested in interest
enjoy; tenure
【法】 enjoy; have and hold
reversion; right of inheritance; succession
【经】 title by inheritance
person; this
"将来享有继承权者"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对应"heir presumptive"或"prospective heir"的表述,指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获得遗产分配资格的潜在继承人。这一概念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地位的非确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权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法律地位取决于继承发生时是否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如Black's Law Dictionary所指出的,该状态可能因遗嘱变更、继承人丧失资格或顺位调整而发生改变(第11版,第862页)。
权利实现的限制条件
中国继承制度要求继承人不得存在《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包括故意伤害被继承人、伪造遗嘱等违法行为。该限制条件与普通法系的"slayer rule"具有法理相通性(Merriam-Webster's Law Dictionary)。
身份确认的双重标准
在比较法视野下,中国继承法强调血缘关系与拟制血亲(如养子女)的平等地位,而普通法系更注重遗嘱自由原则。美国法律协会《财产法重述》第三版第2.5章显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认定标准存在显著法域差异。
时间要素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司法解释,胎儿的"特留份"权利构成特殊类型的将来继承权,其实现以活体出生为生效要件。此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形成比较法上的呼应。
该术语的准确理解需结合具体法律体系的继承顺位规则、遗嘱效力认定标准以及继承人资格存续期间等要素进行动态分析。建议法律适用时参照权威译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译》(商务印书馆,2022版)中"heir expectant"的译法进行专业解读。
“将来享有继承权者”是继承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指在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具备继承资格、但尚未实际取得遗产的潜在继承人。其核心特征为期待权,需结合继承权的分类和法定条件来理解。以下是详细解释:
根据、、等网页,继承权分为两类: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指自然人基于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的继承资格(即权利能力),属于期待权。例如,子女对父母的财产拥有未来可能的继承资格,但这种权利需待父母去世且无遗嘱排除时才可能实现。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指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实际取得的遗产权利,属于既得权。
因此,“将来享有继承权者”对应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主体。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参考、、),以下人群可能成为将来享有继承权者:
法定继承人
遗嘱指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可通过有效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组织(如朋友、慈善机构)作为继承人。
遗赠扶养协议指定人
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个人或集体组织),在履行扶养义务后享有受遗赠权利(、)。
即使属于上述人群,最终能否实际继承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参考、):
继承发生时仍具备资格
如遗嘱被撤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无代位继承人的,则无法实际继承。
继承顺位限制
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继承。
无排除性安排
若存在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排除。
“将来享有继承权者”本质是一种法律资格,需满足身份条件且继承发生时未被排除才能转化为实际权利。若需具体案例分析或法律咨询,建议通过专业律师进一步核实(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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