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ersioner
future; in the future; aftertime
【法】 future; in future; vested in interest
enjoy; tenure
【法】 enjoy; have and hold
reversion; right of inheritance; succession
【經】 title by inheritance
person; this
"将來享有繼承權者"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對應"heir presumptive"或"prospective heir"的表述,指在特定條件下可能獲得遺産分配資格的潛在繼承人。這一概念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地位的非确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1條,繼承權始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法律地位取決于繼承發生時是否仍具備法定繼承資格。如Black's Law Dictionary所指出的,該狀态可能因遺囑變更、繼承人喪失資格或順位調整而發生改變(第11版,第862頁)。
權利實現的限制條件
中國繼承制度要求繼承人不得存在《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情形,包括故意傷害被繼承人、僞造遺囑等違法行為。該限制條件與普通法系的"slayer rule"具有法理相通性(Merriam-Webster's Law Dictionary)。
身份确認的雙重标準
在比較法視野下,中國繼承法強調血緣關系與拟制血親(如養子女)的平等地位,而普通法系更注重遺囑自由原則。美國法律協會《財産法重述》第三版第2.5章顯示,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認定标準存在顯著法域差異。
時間要素的特别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司法解釋,胎兒的"特留份"權利構成特殊類型的将來繼承權,其實現以活體出生為生效要件。此規定與《德國民法典》第1923條形成比較法上的呼應。
該術語的準确理解需結合具體法律體系的繼承順位規則、遺囑效力認定标準以及繼承人資格存續期間等要素進行動态分析。建議法律適用時參照權威譯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通譯》(商務印書館,2022版)中"heir expectant"的譯法進行專業解讀。
“将來享有繼承權者”是繼承法中的一個法律概念,指在繼承開始前(即被繼承人死亡前)具備繼承資格、但尚未實際取得遺産的潛在繼承人。其核心特征為期待權,需結合繼承權的分類和法定條件來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等網頁,繼承權分為兩類: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指自然人基于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在繼承開始前享有的繼承資格(即權利能力),屬于期待權。例如,子女對父母的財産擁有未來可能的繼承資格,但這種權利需待父母去世且無遺囑排除時才可能實現。
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指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實際取得的遺産權利,屬于既得權。
因此,“将來享有繼承權者”對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主體。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參考、、),以下人群可能成為将來享有繼承權者:
法定繼承人
遺囑指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可通過有效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組織(如朋友、慈善機構)作為繼承人。
遺贈扶養協議指定人
與被繼承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個人或集體組織),在履行扶養義務後享有受遺贈權利(、)。
即使屬于上述人群,最終能否實際繼承還需滿足以下條件(參考、):
繼承發生時仍具備資格
如遺囑被撤銷、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且無代位繼承人的,則無法實際繼承。
繼承順位限制
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法繼承。
無排除性安排
若存在有效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排除。
“将來享有繼承權者”本質是一種法律資格,需滿足身份條件且繼承發生時未被排除才能轉化為實際權利。若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法律咨詢,建議通過專業律師進一步核實(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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