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mortgage of equitable interest
judge; weigh; weighing apparatus
calm; draw; equal; even; flat; peaceful; plane; smooth; suppress; tie
【医】 plano-
rights and interests
【经】 equities; equity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经】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衡平权益抵押(Equitable Charge)是普通法体系中一种非正式担保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不转移标的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仅通过协议设立担保权益。根据英国《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第53(1)(c)条,此类抵押只需书面协议即可成立,无需履行法定抵押的登记程序。
香港《公司条例》第80条将衡平抵押归类为"固定抵押",允许企业以特定资产(如不动产、知识产权)作为债务担保,且具有对抗后续债权人的优先效力。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203条将类似制度称为"担保权益"(Security Interest),其效力取决于担保协议的完善登记状态。
该抵押方式的本质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1)担保人保留资产法定所有权;2)违约时债权人可通过司法程序变卖资产受偿;3)优先受偿权需遵守"通知在先"原则。实务中常见于企业融资场景,例如以在建工程作为项目贷款担保。
“衡平权益抵押”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中。以下从定义、特征、法律背景及与中国法律体系的区别等方面综合解释:
衡平权益抵押(Equitable Mortgage)
指在普通法框架下,通过双方协议或非正式方式设立的抵押,虽未完全满足法定形式要求(如书面登记),但基于衡平法原则承认其担保效力。例如,借款人仅将财产权证书交给贷款人作为担保,即可能构成衡平抵押。
与法定抵押的区别
普通法系中的双重权利体系
在普通法国家,财产权分为“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和“衡平权益”(Equitable Interest)。衡平抵押允许在未完成法定手续时,通过协议或行为(如交付权属文件)设立担保。
典型场景
权利实现途径
债权人需向法院申请出售抵押物或指定接管人,无法直接行使法定抵押人的处置权。
优先受偿顺位
衡平抵押的受偿顺序通常晚于法定抵押,但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
中国《民法典》中的抵押制度更接近普通法系的“法定抵押”,要求书面合同且不转移占有,但未明确区分“法定”与“衡平”概念。例如,《民法典》第394条规定抵押需书面形式,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衡平权益抵押是普通法系中通过衡平法原则补充法定规则的担保形式,强调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合规。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抵押制度更注重形式要件,相关纠纷主要依据《民法典》处理,而非衡平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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