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ortgage of equitable interest
judge; weigh; weighing apparatus
calm; draw; equal; even; flat; peaceful; plane; smooth; suppress; tie
【醫】 plano-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衡平權益抵押(Equitable Charge)是普通法體系中一種非正式擔保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不轉移标的資産的法律所有權,僅通過協議設立擔保權益。根據英國《1925年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第53(1)(c)條,此類抵押隻需書面協議即可成立,無需履行法定抵押的登記程式。
香港《公司條例》第80條将衡平抵押歸類為"固定抵押",允許企業以特定資産(如不動産、知識産權)作為債務擔保,且具有對抗後續債權人的優先效力。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203條将類似制度稱為"擔保權益"(Security Interest),其效力取決于擔保協議的完善登記狀态。
該抵押方式的本質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1)擔保人保留資産法定所有權;2)違約時債權人可通過司法程式變賣資産受償;3)優先受償權需遵守"通知在先"原則。實務中常見于企業融資場景,例如以在建工程作為項目貸款擔保。
“衡平權益抵押”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的法律體系中。以下從定義、特征、法律背景及與中國法律體系的區别等方面綜合解釋:
衡平權益抵押(Equitable Mortgage)
指在普通法框架下,通過雙方協議或非正式方式設立的抵押,雖未完全滿足法定形式要求(如書面登記),但基于衡平法原則承認其擔保效力。例如,借款人僅将財産權證書交給貸款人作為擔保,即可能構成衡平抵押。
與法定抵押的區别
普通法系中的雙重權利體系
在普通法國家,財産權分為“法定所有權”(Legal Title)和“衡平權益”(Equitable Interest)。衡平抵押允許在未完成法定手續時,通過協議或行為(如交付權屬文件)設立擔保。
典型場景
權利實現途徑
債權人需向法院申請出售抵押物或指定接管人,無法直接行使法定抵押人的處置權。
優先受償順位
衡平抵押的受償順序通常晚于法定抵押,但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人。
中國《民法典》中的抵押制度更接近普通法系的“法定抵押”,要求書面合同且不轉移占有,但未明确區分“法定”與“衡平”概念。例如,《民法典》第394條規定抵押需書面形式,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衡平權益抵押是普通法系中通過衡平法原則補充法定規則的擔保形式,強調實質公平而非形式合規。在中國法律框架下,抵押制度更注重形式要件,相關糾紛主要依據《民法典》處理,而非衡平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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