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
in reason; with reason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经】 about
because of; cause; follow; on the basis of
在法律术语中,“合理约因”(adequate consideration)指合同双方基于等价交换原则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价。该概念源自英美合同法,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约束力的核心要件之一。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合理约因需满足“法律承认的价值交换”,其核心包含三个要件:(1)允诺人通过约因获得利益;(2)受诺人通过约因承担损害;(3)双方行为存在互为因果的交换关系。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71条明确,约因的合理性不仅体现在经济价值对等,更注重交易过程的公平性。例如在Hamer v. Sidway案中,法院认定侄子放弃吸烟饮酒的行为虽无直接经济价值,但构成有效约因,因其满足了“法律损害”要件。中国《民法典》第13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亦隐含对等价有偿原则的考量。
实务中,判断合理约因需注意:(1)约因是否具有可辨识性;(2)是否存在过去约因(past consideration)瑕疵;(3)名义约因(nominal consideration)是否构成法律欺诈。英国最高法院在Williams v. Roffey Bros案中确立的“实际利益原则”,进一步扩展了约因认定标准。
“合理约因”是法律术语,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需具备合法、正当且符合逻辑的基础依据。以下从定义、法律背景及实际应用等方面分点解析:
“合理约因”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核心要素,需结合具体法律体系判断其合理性。如需进一步了解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可参考来源中的高权威性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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