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asonable consideration
in reason; with reason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because of; cause; follow; on the basis of
在法律術語中,“合理約因”(adequate consideration)指合同雙方基于等價交換原則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對價。該概念源自英美合同法,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約束力的核心要件之一。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合理約因需滿足“法律承認的價值交換”,其核心包含三個要件:(1)允諾人通過約因獲得利益;(2)受諾人通過約因承擔損害;(3)雙方行為存在互為因果的交換關系。
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71條明确,約因的合理性不僅體現在經濟價值對等,更注重交易過程的公平性。例如在Hamer v. Sidway案中,法院認定侄子放棄吸煙飲酒的行為雖無直接經濟價值,但構成有效約因,因其滿足了“法律損害”要件。中國《民法典》第133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亦隱含對等價有償原則的考量。
實務中,判斷合理約因需注意:(1)約因是否具有可辨識性;(2)是否存在過去約因(past consideration)瑕疵;(3)名義約因(nominal consideration)是否構成法律欺詐。英國最高法院在Williams v. Roffey Bros案中确立的“實際利益原則”,進一步擴展了約因認定标準。
“合理約因”是法律術語,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需具備合法、正當且符合邏輯的基礎依據。以下從定義、法律背景及實際應用等方面分點解析:
“合理約因”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核心要素,需結合具體法律體系判斷其合理性。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國家的司法實踐,可參考來源中的高權威性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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