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customs; international usage
国际习惯(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指被各国普遍接受并长期遵循的实践行为,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规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习惯的构成需满足两个核心要素:
权威法律学者如奥本海(L. Oppenheim)在《国际法》中指出,国际习惯的效力源于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其形成过程可能跨越数十年甚至更久。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的研究报告进一步将国际习惯细分为“一般习惯”与“区域习惯”,后者仅在特定地理或文化区域内适用。
当代实践中,国际习惯常被援引解决海洋法、外交豁免等争议。例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6年)中依据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习惯,认定美国干涉尼内政的行为违法。
(注:为符合原则,本文引用来源包括《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判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文件及权威法学著作。因平台限制未提供外部链接,读者可通过联合国官方数据库或学术出版社获取原文。)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指在国际交往中因国家长期、一致且普遍的实践而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其核心要素和特点如下:
物质要素(客观因素)
需存在长期、重复且一致的实践,表现为国家在类似情形下反复采取相同行为。这种实践不要求持续时间极长,但需具备必要沉淀,且行为模式需一贯,避免矛盾。
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国家需在主观上认为此类实践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法律确信”。这是国际习惯区别于一般国际礼让或道德规范的关键。
国际法院在判例中常援引国际习惯,如“北海大陆架案”强调法律确信的重要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其定义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历史发展,可参考国际法权威教材或联合国国际法院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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