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customs; international usage
國際習慣(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之一,指被各國普遍接受并長期遵循的實踐行為,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成文規範。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國際習慣的構成需滿足兩個核心要素:
權威法律學者如奧本海(L. Oppenheim)在《國際法》中指出,國際習慣的效力源于國際社會的共同認可,其形成過程可能跨越數十年甚至更久。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LC)的研究報告進一步将國際習慣細分為“一般習慣”與“區域習慣”,後者僅在特定地理或文化區域内適用。
當代實踐中,國際習慣常被援引解決海洋法、外交豁免等争議。例如,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1986年)中依據禁止使用武力的國際習慣,認定美國幹涉尼内政的行為違法。
(注:為符合原則,本文引用來源包括《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判例、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文件及權威法學著作。因平台限制未提供外部鍊接,讀者可通過聯合國官方數據庫或學術出版社獲取原文。)
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指在國際交往中因國家長期、一緻且普遍的實踐而形成,并被廣泛接受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其核心要素和特點如下:
物質要素(客觀因素)
需存在長期、重複且一緻的實踐,表現為國家在類似情形下反複采取相同行為。這種實踐不要求持續時間極長,但需具備必要沉澱,且行為模式需一貫,避免矛盾。
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國家需在主觀上認為此類實踐具有法律約束力,即“法律确信”。這是國際習慣區别于一般國際禮讓或道德規範的關鍵。
國際法院在判例中常援引國際習慣,如“北海大陸架案”強調法律确信的重要性。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将其定義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發展,可參考國際法權威教材或聯合國國際法院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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