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tera statuta
old; worn; former; past
【医】 arch-; arche-; palae-; paleo-
【法】 legislation; lex scripta; positive law; statute law
"旧制定法"在法律英语中特指已被新立法取代但尚未完全废止的历史成文法,常见于英美法系语境。其核心含义与法律效力可从以下角度阐释:
基本含义
"旧制定法"(Old Statute / Superseded Statute)指因新法规生效而失去主流适用性,但部分条款仍具法律效力的历史立法。例如,英国《1925年财产法》部分条款虽被《2002年土地登记法》取代,但未明令废止的条文仍可适用于特定产权纠纷。
效力特征
立法迭代的产物
法律体系通过"立新废旧"逐步完善,但部分旧法因涉及长期权利(如地役权、遗产继承)需保留过渡条款。英国《1832年改革法案》虽被多次修订,其选举权原则仍影响现代宪法框架。
司法援引场景
《牛津法律词典》
定义"superseded statute"为:"形式上未被废除,但因后续立法实质失效的法律文本,其效力取决于与新法的兼容性。" (Oxford Reference)
英国立法数据库
UK Legislation Archive 收录1215年《大宪章》至今的旧制定法原文,标注其现行效力状态,如《1845年铁路条款法》部分条款仍适用于土地征收程序。
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
Congress.gov 提供《美国法典》历史版本对比,明确标注被替代的旧法条文(如《1934年通信法》第606条被《1996年电信法》取代)。
在比较法研究中,"旧制定法"常对应中国"已被修改的行政法规"(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替代),但法系差异需注意:
(注:链接均指向可公开验证的权威法律数据库,内容持续更新。)
“旧制定法”并非标准法律术语,但结合“制定法”的定义和常见使用场景,可以推测其可能指历史上颁布但已被修订、废止或替代的成文法律。以下是具体解析:
制定法(Statutory Law)是由国家机关(如立法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成文法律,表现为条文形式,具有普遍约束力。其特点包括:
根据语境,该词可能指以下两类法律:
若需进一步探讨具体国家的旧法案例,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以便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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