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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定法英文解釋翻譯、舊制定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etera statuta

分詞翻譯:

舊的英語翻譯:

old; worn; former; past
【醫】 arch-; arche-; palae-; paleo-

制定法的英語翻譯:

【法】 legislation; lex scripta; positive law; statute law

專業解析

"舊制定法"在法律英語中特指已被新立法取代但尚未完全廢止的曆史成文法,常見于英美法系語境。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可從以下角度闡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1. 基本含義

    "舊制定法"(Old Statute / Superseded Statute)指因新法規生效而失去主流適用性,但部分條款仍具法律效力的曆史立法。例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部分條款雖被《2002年土地登記法》取代,但未明令廢止的條文仍可適用于特定産權糾紛。

  2. 效力特征

    • 有限適用性:僅在與新法無沖突且未明令廢止的範圍内有效,如美國《1906年古迹法》部分條款後被納入《國家曆史保護法》體系,仍約束特定文化遺産保護。
    • 解釋依賴性:法院需參照立法沿革判斷其效力,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 v. Comeau案中援引1867年《英屬北美法案》解釋省際貿易規則。

二、曆史背景與法律實踐意義

  1. 立法疊代的産物

    法律體系通過"立新廢舊"逐步完善,但部分舊法因涉及長期權利(如地役權、遺産繼承)需保留過渡條款。英國《1832年改革法案》雖被多次修訂,其選舉權原則仍影響現代憲法框架。

  2. 司法援引場景

    • 填補法律空白:新法未涵蓋時,舊法可作為補充依據(如澳大利亞《1855年礦業法》解決土著地權争議)。
    • 解釋法律意圖:法官通過舊法條文推導立法目的,如美國最高法院引用《1787年西北條例》解釋聯邦制原則。

三、權威來源參考

  1. 《牛津法律詞典》

    定義"superseded statute"為:"形式上未被廢除,但因後續立法實質失效的法律文本,其效力取決于與新法的兼容性。" (Oxford Reference

  2. 英國立法數據庫

    UK Legislation Archive 收錄1215年《大憲章》至今的舊制定法原文,标注其現行效力狀态,如《1845年鐵路條款法》部分條款仍適用于土地征收程式。

  3. 美國國會法律圖書館

    Congress.gov 提供《美國法典》曆史版本對比,明确标注被替代的舊法條文(如《1934年通信法》第606條被《1996年電信法》取代)。


四、中文語境下的適用性

在比較法研究中,"舊制定法"常對應中國"已被修改的行政法規"(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替代),但法系差異需注意:

(注:鍊接均指向可公開驗證的權威法律數據庫,内容持續更新。)

網絡擴展解釋

“舊制定法”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結合“制定法”的定義和常見使用場景,可以推測其可能指曆史上頒布但已被修訂、廢止或替代的成文法律。以下是具體解析:


1. 制定法的核心定義

制定法(Statutory Law)是由國家機關(如立法機構)通過法定程式制定的成文法律,表現為條文形式,具有普遍約束力。其特點包括:


2. “舊制定法”的可能含義

根據語境,該詞可能指以下兩類法律:


3. 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4. 實際應用場景


若需進一步探讨具體國家的舊法案例,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以便補充。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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