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tera statuta
old; worn; former; past
【醫】 arch-; arche-; palae-; paleo-
【法】 legislation; lex scripta; positive law; statute law
"舊制定法"在法律英語中特指已被新立法取代但尚未完全廢止的曆史成文法,常見于英美法系語境。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可從以下角度闡釋:
基本含義
"舊制定法"(Old Statute / Superseded Statute)指因新法規生效而失去主流適用性,但部分條款仍具法律效力的曆史立法。例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部分條款雖被《2002年土地登記法》取代,但未明令廢止的條文仍可適用于特定産權糾紛。
效力特征
立法疊代的産物
法律體系通過"立新廢舊"逐步完善,但部分舊法因涉及長期權利(如地役權、遺産繼承)需保留過渡條款。英國《1832年改革法案》雖被多次修訂,其選舉權原則仍影響現代憲法框架。
司法援引場景
《牛津法律詞典》
定義"superseded statute"為:"形式上未被廢除,但因後續立法實質失效的法律文本,其效力取決于與新法的兼容性。" (Oxford Reference)
英國立法數據庫
UK Legislation Archive 收錄1215年《大憲章》至今的舊制定法原文,标注其現行效力狀态,如《1845年鐵路條款法》部分條款仍適用于土地征收程式。
美國國會法律圖書館
Congress.gov 提供《美國法典》曆史版本對比,明确标注被替代的舊法條文(如《1934年通信法》第606條被《1996年電信法》取代)。
在比較法研究中,"舊制定法"常對應中國"已被修改的行政法規"(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替代),但法系差異需注意:
(注:鍊接均指向可公開驗證的權威法律數據庫,内容持續更新。)
“舊制定法”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結合“制定法”的定義和常見使用場景,可以推測其可能指曆史上頒布但已被修訂、廢止或替代的成文法律。以下是具體解析:
制定法(Statutory Law)是由國家機關(如立法機構)通過法定程式制定的成文法律,表現為條文形式,具有普遍約束力。其特點包括:
根據語境,該詞可能指以下兩類法律:
若需進一步探讨具體國家的舊法案例,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以便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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