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octrination through labour;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
劳动教养(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Laodong Jiaoyang)是中国1957年至2013年间实施的一项特殊行政措施,指通过强制劳动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轻微违法或犯罪行为人员进行改造的制度。其英文译名在《汉英法律词典》中被明确标注为“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RTL)”,强调“教育为主、劳动为辅”的双重属性。
从法律性质看,劳动教养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颁布)实施,具有非刑事处罚特征。被教养人员无需经过法院审判,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例如重复盗窃、卖淫嫖娼等。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标志着实行56年的制度正式废止。此后,相关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修正案(九)》规范。国际人权组织如Human Rights Watch曾多次发布报告,指出该制度存在程序瑕疵和权利保障缺失问题,相关讨论可参考《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专题研究。
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我国曾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现已废止。以下是综合解释:
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法纪但未构成刑事责任、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措施。其法律依据为国务院相关法规,而非《刑法》规定的刑罚。
劳教制度因缺乏司法审查程序、限制人身自由期限过长等问题引发争议,其废止被视为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
劳教制度曾是中国特有的社会治理手段,与苏联相关制度有渊源但存在差异。废止后,相关职能由社区矫正等法律机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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