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 of common law
【经】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普通法法庭(Common Law Court)指在普通法体系(Common Law System)下运作的司法机构,其核心特征是以司法判例(Judicial Precedent)为主要法律渊源,遵循“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其详细含义与特征:
源于英格兰中世纪由王室法庭发展形成的判例法体系,区别于成文法(Statutory Law)。其核心在于法官通过裁决具体案件逐步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指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构。普通法法庭的职能包括解释法律、裁决争议,并通过判决创造先例。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例,同级法院的判决也具有参考价值。例如,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强制约束力。
例: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案确立了现代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原则。
对抗制诉讼(Adversarial System)
诉讼双方(原告/被告)主导证据提交与辩论,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裁决争议。区别于大陆法系的“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
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
普通法规则主要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与判例积累形成。例如,美国合同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源于判例发展。
陪审团制度(Jury Trial)
重大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此制度保障公民参与司法(如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
普通法法庭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包括:
特征 | 普通法法庭 | 大陆法法庭 |
---|---|---|
法律渊源 | 判例为主,成文法补充 | 法典化成文法为核心 |
法官角色 | 解释法律并创造先例 | 严格适用法典条文 |
诉讼程序 | 对抗制(当事人主导) | 纠问制(法官主导调查) |
参考资料(基于权威法律词典与学术文献):
(注:因部分文献无公开电子版链接,此处仅标注来源名称与出版社,符合学术引用规范。)
“普通法法庭”是法律体系中基于普通法传统运作的审判机构,其核心特点在于遵循判例原则。以下从定义、特点和法律背景三方面详细解释:
普通法法庭主要指在普通法体系(又称判例法体系)下审理案件的法庭。普通法源于英国,其核心是通过法官的判决形成法律规则,而非依赖成文法典。这种法律体系强调“遵循先例”,即类似案件的判决需参考历史判例,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普通法法庭与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法庭的主要差异在于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庭通常隶属于法院系统,可能包括:
通过判例积累,普通法法庭不仅解决个案纠纷,还逐步完善法律体系,促进法律适应社会变化。例如,英国普通法通过数百年判例发展出合同法、侵权法的基本原则。
(注:普通法法庭的概念需结合具体法域理解,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广泛采用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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