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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的所有权英文解释翻译、不完全的所有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imperfect ownership

分词翻译:

不的英语翻译: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医】 a-; non-; un-

完全的英语翻译:

completeness; entireness; entirety; absoluteness; every bit; perfectness
【医】 hol-; holo-

所有权的英语翻译: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经】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专业解析

不完全的所有权(Defective Ownership/Limited Ownership) 是物权法中的专业术语,指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受到法律或合同限制,导致其权利状态不完整的情形。其核心特征在于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被剥离或受限,无法完全行使完整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一、法律定义与特征

  1. 权能受限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完整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不完全所有权则表现为其中一项或多项权能受到法定或约定限制。例如,设有抵押权的房产,所有权人虽保有占有、使用权,但处分权(如出售)需抵押权人同意或受清偿顺序约束 。

    英文对应术语: "Defective ownership"(Black's Law Dictionary)强调权利瑕疵,"Limited ownership"(Oxford Legal Dictionary)侧重权能范围受限。

  2. 存续有条件性

    此类所有权常依附于特定法律关系(如担保、信托、共有),其完整性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债务清偿)或合同约定(如信托目的实现)。《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直接导致所有权权能分割 。

二、典型场景与法律依据

  1. 担保物权中的限制

    • 抵押财产(Mortgaged Property):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所有权人可转让抵押物,但抵押权不受影响,且转让需通知抵押权人。此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受优先受偿权制约 。
    • 质押物(Pledged Asset):质权设立后,所有权人丧失直接占有权,仅保留处分权(需质权人配合实现)。
  2. 共有状态(Co-ownership)

    按份共有人处分自有份额时虽无需他方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但处分整体共有物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第三百零一条),形成对个别共有人处分权的限制 。

  3. 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

    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享有名义所有权(Legal Title),但实际管理、处分需符合信托目的;受益人则享有受益权(Equitable Title),形成"所有权分离"的典型不完全状态 。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四、法律后果与实践意义

权能受限可能导致所有权人承担额外义务(如抵押物价值维持义务),或面临权利被第三人追及的风险(如抵押物被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法院需审查权能受限范围以确定责任边界,例如在破产清算中,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限制所有权人的自由处分 。


权威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权能定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他物权设立)
  3.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转让规则)
  4.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一条(共有权行使)
  5. 《信托法》第二条(信托财产权属分离)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担保物处置限制)

    注:法律条文来源可参见全国人大官网(www.npc.gov.cn)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不完全的所有权”并非我国《民法典》中的正式法律术语。结合相关法律概念,可作如下解释:

  1. 术语来源与法律定位
    该表述可能是对“用益物权”的通俗化描述。用益物权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有限权利,但不包含处分权(如变卖资产)。

  2. 与所有权的核心区别

    • 完全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完整权能(如房主对自有房屋的权利)。
    • 用益物权:仅包含前三项权能,且需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如租赁土地建厂)。
  3. 常见类型举例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建房)等。

  4. 权利限制说明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例如,承包耕地不得擅自改为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转让给非集体成员。

法律建议:涉及财产权利时,建议优先使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规范术语(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避免因表述不准确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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