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erfect ownership
不完全的所有权(Defective Ownership/Limited Ownership) 是物权法中的专业术语,指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受到法律或合同限制,导致其权利状态不完整的情形。其核心特征在于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被剥离或受限,无法完全行使完整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权能受限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完整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不完全所有权则表现为其中一项或多项权能受到法定或约定限制。例如,设有抵押权的房产,所有权人虽保有占有、使用权,但处分权(如出售)需抵押权人同意或受清偿顺序约束 。
英文对应术语: "Defective ownership"(Black's Law Dictionary)强调权利瑕疵,"Limited ownership"(Oxford Legal Dictionary)侧重权能范围受限。
存续有条件性
此类所有权常依附于特定法律关系(如担保、信托、共有),其完整性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债务清偿)或合同约定(如信托目的实现)。《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直接导致所有权权能分割 。
担保物权中的限制
共有状态(Co-ownership)
按份共有人处分自有份额时虽无需他方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但处分整体共有物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第三百零一条),形成对个别共有人处分权的限制 。
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
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享有名义所有权(Legal Title),但实际管理、处分需符合信托目的;受益人则享有受益权(Equitable Title),形成"所有权分离"的典型不完全状态 。
权能受限可能导致所有权人承担额外义务(如抵押物价值维持义务),或面临权利被第三人追及的风险(如抵押物被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法院需审查权能受限范围以确定责任边界,例如在破产清算中,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限制所有权人的自由处分 。
权威参考来源:
注:法律条文来源可参见全国人大官网(www.npc.gov.cn)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不完全的所有权”并非我国《民法典》中的正式法律术语。结合相关法律概念,可作如下解释:
术语来源与法律定位
该表述可能是对“用益物权”的通俗化描述。用益物权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有限权利,但不包含处分权(如变卖资产)。
与所有权的核心区别
常见类型举例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建房)等。
权利限制说明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例如,承包耕地不得擅自改为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转让给非集体成员。
法律建议:涉及财产权利时,建议优先使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规范术语(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避免因表述不准确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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