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erfect ownership
不完全的所有權(Defective Ownership/Limited Ownership) 是物權法中的專業術語,指所有權人對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受到法律或合同限制,導緻其權利狀态不完整的情形。其核心特征在于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被剝離或受限,無法完全行使完整所有權的全部權能。
權能受限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完整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不完全所有權則表現為其中一項或多項權能受到法定或約定限制。例如,設有抵押權的房産,所有權人雖保有占有、使用權,但處分權(如出售)需抵押權人同意或受清償順序約束 。
英文對應術語: "Defective ownership"(Black's Law Dictionary)強調權利瑕疵,"Limited ownership"(Oxford Legal Dictionary)側重權能範圍受限。
存續有條件性
此類所有權常依附于特定法律關系(如擔保、信托、共有),其完整性需滿足法定條件(如債務清償)或合同約定(如信托目的實現)。《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所有權人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設立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直接導緻所有權權能分割 。
擔保物權中的限制
共有狀态(Co-ownership)
按份共有人處分自有份額時雖無需他方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但處分整體共有物需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第三百零一條),形成對個别共有人處分權的限制 。
信托財産(Trust Property)
信托關系中,委托人将財産轉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享有名義所有權(Legal Title),但實際管理、處分需符合信托目的;受益人則享有受益權(Equitable Title),形成"所有權分離"的典型不完全狀态 。
權能受限可能導緻所有權人承擔額外義務(如抵押物價值維持義務),或面臨權利被第三人追及的風險(如抵押物被強制執行)。司法實踐中,法院需審查權能受限範圍以确定責任邊界,例如在破産清算中,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将限制所有權人的自由處分 。
權威參考來源:
注:法律條文來源可參見全國人大官網(www.npc.gov.cn)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根據現行法律體系,“不完全的所有權”并非我國《民法典》中的正式法律術語。結合相關法律概念,可作如下解釋:
術語來源與法律定位
該表述可能是對“用益物權”的通俗化描述。用益物權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財産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有限權利,但不包含處分權(如變賣資産)。
與所有權的核心區别
常見類型舉例
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商使用國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村民建房)等。
權利限制說明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權益。例如,承包耕地不得擅自改為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權不可轉讓給非集體成員。
法律建議:涉及財産權利時,建議優先使用《民法典》物權編中的規範術語(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避免因表述不準确引發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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