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ural rights
accrue; crude; rawness; unripe; give birth to; grow; living; procreate
student
【醫】 bio-
and that; moreover
be provided with; have; possess; take on
【法】 possess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生而具有的權利"作為漢英詞典術語,對應的核心概念是"natural rights"或"inalienable rights",指人類與生俱來、不可被任意剝奪的基本人權。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自然法理基礎 其哲學淵源可追溯至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産權"理論。洛克認為這些權利獨立于政府存在,是"自然狀态"下人類固有的權利。
法律實踐體現 美國《獨立宣言》将其表述為"不可剝奪的權利",具體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種表述成為現代憲政制度的基石。
國際共識框架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明确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确立了該概念的普世性原則。
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常标注為:
現代法學家羅納德·德沃金在《認真對待權利》中強調,這類權利構成社會契約的先決條件,政府有義務通過立法程式予以确認和保護。其核心特征包括固有性(無需授予)、普遍性(不分種族國籍)和不可剝奪性(不得被任意廢止)。
“生而具有的權利”通常指自然權利(或稱天賦人權),即人因出生而天然享有的基本權利,不依賴法律或社會制度賦予。以下是結合相關信息的綜合解釋:
自然權利源于人類與生俱來的尊嚴和自由,主要包括:
在中國法律框架下,公民出生即享有部分法定權利:
自然權利是理論上的“應有權利”,而法定權利需通過立法确認。例如:
“生而具有的權利”強調人的固有尊嚴,但具體範圍需結合法律與社會發展。建議參考《憲法》《民法典》等權威文件獲取準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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