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equate care
goodness
【法】 bona
【经】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pay attention to; heed; keep one's eyes open; look to; notice; observe; see to
【计】 ATTN
【医】 attention
汉英释义:
在民法中,“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指行为人在履行义务时,应具备的谨慎、勤勉与专业水准,相当于英美法中的"reasonable care" 或"duty of care of a prudent manager"。其核心是要求当事人以专业理性人(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的标准处理事务,而非仅凭个人主观能力判断。
注意义务层级
大陆法系将注意义务分为三级:
例如,《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委托的受托人需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若违反则承担过错责任。
英美法对照
英美法中的"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理性人标准)与之类似,要求行为人采取客观合理的谨慎措施,如医生诊疗需符合医疗行业常规水平(Black's Law Dictionary)。
中国《民法典》第929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释义)
学界定义:
王利明《民法》指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职业领域公认的谨慎标准”,如会计师审计报表需遵循会计准则,超出个人能力不足的抗辩。
国际比较:
美国《代理法重述(第三版)》第8.08条要求代理人履行"duty of care with the care, competence, and diligence normally exercised by agents in similar circumstances"(类似情境下代理人通常具备的谨慎、能力与勤勉)。
概念维度 | 核心内容 |
---|---|
法律性质 | 客观化的过失认定标准,超越个人主观能力 |
适用主体 | 受托人、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资产管理人) |
违反后果 | 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推定过失 |
英美法对应 | Reasonable care / Duty of care of a prudent professional |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法律领域的重要概念,指管理他人事务时应达到的客观合理标准,核心要求是以专业、谨慎的态度履行管理职责。具体解释如下:
客观合理性
指依照一般交易观念,具备相当知识、经验及诚意的人应有的注意义务。例如:保管字画需防潮防虫,保管珠宝需防盗防损。
这一标准高于“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属于客观判断标准,不因管理人个人能力差异而降低要求。
适用场景
行为准则
责任与后果
若未尽到义务(如未防潮导致字画损坏),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仅可请求必要费用补偿。
这一概念强调专业、谨慎、利他的管理态度,是法律对受托人或管理人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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