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equate care
goodness
【法】 bona
【經】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pay attention to; heed; keep one's eyes open; look to; notice; observe; see to
【計】 ATTN
【醫】 attention
漢英釋義:
在民法中,“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指行為人在履行義務時,應具備的謹慎、勤勉與專業水準,相當于英美法中的"reasonable care" 或"duty of care of a prudent manager"。其核心是要求當事人以專業理性人(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的标準處理事務,而非僅憑個人主觀能力判斷。
注意義務層級
大陸法系将注意義務分為三級:
例如,《民法典》第929條規定,有償委托的受托人需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若違反則承擔過錯責任。
英美法對照
英美法中的"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理性人标準)與之類似,要求行為人采取客觀合理的謹慎措施,如醫生診療需符合醫療行業常規水平(Black's Law Dictionary)。
中國《民法典》第929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托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釋義)
學界定義:
王利明《民法》指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職業領域公認的謹慎标準”,如會計師審計報表需遵循會計準則,超出個人能力不足的抗辯。
國際比較:
美國《代理法重述(第三版)》第8.08條要求代理人履行"duty of care with the care, competence, and diligence normally exercised by agents in similar circumstances"(類似情境下代理人通常具備的謹慎、能力與勤勉)。
概念維度 | 核心内容 |
---|---|
法律性質 | 客觀化的過失認定标準,超越個人主觀能力 |
適用主體 | 受托人、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資産管理人) |
違反後果 | 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推定過失 |
英美法對應 | Reasonable care / Duty of care of a prudent professional |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指管理他人事務時應達到的客觀合理标準,核心要求是以專業、謹慎的态度履行管理職責。具體解釋如下:
客觀合理性
指依照一般交易觀念,具備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的人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保管字畫需防潮防蟲,保管珠寶需防盜防損。
這一标準高于“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屬于客觀判斷标準,不因管理人個人能力差異而降低要求。
適用場景
行為準則
責任與後果
若未盡到義務(如未防潮導緻字畫損壞),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僅可請求必要費用補償。
這一概念強調專業、謹慎、利他的管理态度,是法律對受托人或管理人的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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