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 non fungibiles
不可代替物(bùkě dàitì wù)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在交易中不能以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的其他物替代的特定物。其核心特征在于物的独特性与不可互换性,与“种类物”(可替代物)相对。以下是汉英词典视角的详细解析:
特定性与唯一性
不可代替物具有独一无二的属性,如某幅名画、特定编号的文物或定制产品。其价值往往与特定物理特征、历史背景或情感依附相关,无法通过市场同类物批量替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条明确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强调特定物的物权变动需以交付为要件(来源:中国人大网《民法典》全文)。
不可替代性(Non-fungibility)
英文术语对应"non-fungible thing" 或"specific thing"。在普通法系中,类似概念称为"unique goods" 或"non-fungible property",强调其无法通过等值物补偿的特性(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特征 | 不可代替物 (Non-fungible Thing) | 可代替物 (Fungible Thing) |
---|---|---|
替代性 | 不可替代(如达芬奇《蒙娜丽莎》) | 可替代(如标准型号的iPhone) |
价值依据 | 独特性、稀缺性、特定属性 | 种类、数量、通用标准 |
债务履行方式 | 必须交付原物(《民法典》第580条) | 可交付同类同质物 |
合同履行
若合同标的为不可代替物(如祖传玉佩),卖方违约时,买方有权要求强制交付原物而非赔偿(《民法典》第577条)。
物权保护
所有权人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区别于可代替物的金钱补偿。
继承与赠与
遗嘱中指定分配的不可代替物(如唯一房产)需直接转移特定财产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案件司法解释》)。
Res non fungibilis(拉丁文),指“不可消耗的特定物”。
"Individually defined thing"(《德国民法典》第91条)或"non-substitutable object"(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注释)。
“不可代替物”指在功能、价值或属性上无法被其他物品替代的特定物品或资源,其核心特征在于独特性和不可复制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总结来看,“不可代替物”强调物品的独特性导致其无法被等价替换,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其属性。若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或经济中的分类,可参考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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