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 non fungibiles
不可代替物(bùkě dàitì wù)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在交易中不能以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的其他物替代的特定物。其核心特征在于物的獨特性與不可互換性,與“種類物”(可替代物)相對。以下是漢英詞典視角的詳細解析:
特定性與唯一性
不可代替物具有獨一無二的屬性,如某幅名畫、特定編號的文物或定制産品。其價值往往與特定物理特征、曆史背景或情感依附相關,無法通過市場同類物批量替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明确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強調特定物的物權變動需以交付為要件(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全文)。
不可替代性(Non-fungibility)
英文術語對應"non-fungible thing" 或"specific thing"。在普通法系中,類似概念稱為"unique goods" 或"non-fungible property",強調其無法通過等值物補償的特性(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特征 | 不可代替物 (Non-fungible Thing) | 可代替物 (Fungible Thing) |
---|---|---|
替代性 | 不可替代(如達芬奇《蒙娜麗莎》) | 可替代(如标準型號的iPhone) |
價值依據 | 獨特性、稀缺性、特定屬性 | 種類、數量、通用标準 |
債務履行方式 | 必須交付原物(《民法典》第580條) | 可交付同類同質物 |
合同履行
若合同标的為不可代替物(如祖傳玉佩),賣方違約時,買方有權要求強制交付原物而非賠償(《民法典》第577條)。
物權保護
所有權人可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民法典》第235條),區别于可代替物的金錢補償。
繼承與贈與
遺囑中指定分配的不可代替物(如唯一房産)需直接轉移特定財産權(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案件司法解釋》)。
Res non fungibilis(拉丁文),指“不可消耗的特定物”。
"Individually defined thing"(《德國民法典》第91條)或"non-substitutable object"(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注釋)。
“不可代替物”指在功能、價值或屬性上無法被其他物品替代的特定物品或資源,其核心特征在于獨特性和不可複制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總結來看,“不可代替物”強調物品的獨特性導緻其無法被等價替換,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其屬性。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或經濟中的分類,可參考注冊會計師考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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