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rte blanche
【经】 full authority
consign; devolve; entrust; leave; submit; trust; commission; commitment
【经】 accredit; assignation; consignment; delegation; entrust; leave in trust
mandate; refer
"全权委托"作为法律与金融领域的核心术语,其英文对应表述为"plenipotentiary mandate"或"discretionary mandate"。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该概念指委托人将特定事务的完全决策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不经事先同意独立作出决策。
在法律实务中,全权委托需满足三大要件:①书面授权形式(《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②明确约定权限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③不得包含法律禁止事项。与"一般委托"的核心区别在于受托人是否具备独立决策权。
金融投资领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将全权委托型基金定义为"受托管理人拥有完全投资决策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此类委托须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风险揭示的特殊规定。
值得注意的语义演变:2020年《证券法》修订后,"全权委托"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已成为限制性表述,监管文件要求改用"授权委托"等规范化用语,但实质内涵保持不变。该术语的跨文化差异体现在,英美法系下"plenipotentiary"一词源自拉丁语"plenus potestas",强调权力的完整性,而大陆法系更侧重代理权限的明示范围。
全权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事务的全部决策权和执行权授予受托人,由受托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以下是具体解析:
全权委托的核心在于权限的完全转移,委托人不再参与具体决策或操作。受托人可代表委托人处理事务,包括签署文件、处理财务、进行法律行动等。这种委托通常基于高度信任,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授权范围。
在诉讼或法律事务中,全权委托具有严格限定:
不同领域的全权委托可能存在细节差异,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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