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rte blanche
【經】 full authority
consign; devolve; entrust; leave; submit; trust; commission; commitment
【經】 accredit; assignation; consignment; delegation; entrust; leave in trust
mandate; refer
"全權委托"作為法律與金融領域的核心術語,其英文對應表述為"plenipotentiary mandate"或"discretionary mandate"。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該概念指委托人将特定事務的完全決策權授予受托人,受托人在授權範圍内可不經事先同意獨立作出決策。
在法律實務中,全權委托需滿足三大要件:①書面授權形式(《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②明确約定權限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③不得包含法律禁止事項。與"一般委托"的核心區别在于受托人是否具備獨立決策權。
金融投資領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将全權委托型基金定義為"受托管理人擁有完全投資決策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此類委托須遵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關于風險揭示的特殊規定。
值得注意的語義演變:2020年《證券法》修訂後,"全權委托"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已成為限制性表述,監管文件要求改用"授權委托"等規範化用語,但實質内涵保持不變。該術語的跨文化差異體現在,英美法系下"plenipotentiary"一詞源自拉丁語"plenus potestas",強調權力的完整性,而大陸法系更側重代理權限的明示範圍。
全權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事務的全部決策權和執行權授予受托人,由受托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全權委托的核心在于權限的完全轉移,委托人不再參與具體決策或操作。受托人可代表委托人處理事務,包括籤署文件、處理財務、進行法律行動等。這種委托通常基于高度信任,需通過書面協議明确授權範圍。
在訴訟或法律事務中,全權委托具有嚴格限定:
不同領域的全權委托可能存在細節差異,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機構。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