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even-day clause
"七天条款"(Seven-Day Claus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系中的重要概念,特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该条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中国司法部官方释义,该条款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司法解释强调,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退货商品需保持完好,具体标准参照该办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
该制度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起确立,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超过85%的网络消费纠纷通过该条款得到快速调解。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关于解除权的规定进行条款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简称“七天条款”)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设立的重要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核心定义
消费者通过网购、电视购物、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有权在签收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无需说明原因。
例如:若商品无质量问题,但消费者不满意颜色、尺寸等,仍可申请退货。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特殊商品,如普通服装、日用品等。不适用情形包括:
商品状态
必须保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包括:
运费承担
如需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原文,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或查看来源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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