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even-day clause
"七天條款"(Seven-Day Claus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體系中的重要概念,特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該條款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根據中國司法部官方釋義,該條款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司法解釋強調,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十二條)。退貨商品需保持完好,具體标準參照該辦法第八至十一條規定。
該制度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實施起确立,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顯示,超過85%的網絡消費糾紛通過該條款得到快速調解。實際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關于解除權的規定進行條款適用。
七天無理由退貨條款(簡稱“七天條款”)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為保護網購消費者權益設立的重要規則,具體内容如下:
核心定義
消費者通過網購、電視購物、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後,有權在籤收商品之日起7日内無理由退貨,無需說明原因。
例如:若商品無質量問題,但消費者不滿意顔色、尺寸等,仍可申請退貨。
適用範圍
適用于非特殊商品,如普通服裝、日用品等。不適用情形包括:
商品狀态
必須保持商品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包括:
運費承擔
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原文,可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或查看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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