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dicator; nonvoter
"弃权者"作为法律与政治领域的重要概念,在汉英词典中对应"abstainer"或"non-voter",指在具有表决权的场景中主动放弃行使权利的主体。这一术语包含三个核心维度:
法定权利特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选民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票。这种放弃行为须满足法定程序,如在表决前签署书面声明,区别于因客观障碍导致的"缺席投票"。
行为动机分类 国际政治学界将弃权行为划分为策略性弃权(strategic abstention)与道德性弃权(ethical abstention)。前者常见于联合国安理会表决机制,后者多见于涉及伦理争议的议会投票。
社会契约影响 根据霍布斯《利维坦》的社会契约论,弃权被视为个体对集体决策机制的有限参与。现代法理学认为,规范化的弃权机制能增强决策合法性,如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共识否决"规则。
该术语的英文对应词"abstainer"源自拉丁语abstinēre,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特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却不行使法定权利者",与"disenfranchised"(被剥夺权利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对立概念。
“弃权者”指在特定场合主动放弃自身权利或参与资格的个人或团体。以下是详细解释:
弃权者通过不投票、不表态、不参与等方式,自愿放弃原本享有的权利。这种行为常见于选举、表决、比赛等场景。例如: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定义,可参考权威词典或相关规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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