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dicator; nonvoter
"棄權者"作為法律與政治領域的重要概念,在漢英詞典中對應"abstainer"或"non-voter",指在具有表決權的場景中主動放棄行使權利的主體。這一術語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法定權利特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四章中,明确規定選民可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投票。這種放棄行為須滿足法定程式,如在表決前籤署書面聲明,區别于因客觀障礙導緻的"缺席投票"。
行為動機分類 國際政治學界将棄權行為劃分為策略性棄權(strategic abstention)與道德性棄權(ethical abstention)。前者常見于聯合國安理會表決機制,後者多見于涉及倫理争議的議會投票。
社會契約影響 根據霍布斯《利維坦》的社會契約論,棄權被視為個體對集體決策機制的有限參與。現代法理學認為,規範化的棄權機制能增強決策合法性,如WTO争端解決機制中的"共識否決"規則。
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詞"abstainer"源自拉丁語abstinēre,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特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卻不行使法定權利者",與"disenfranchised"(被剝奪權利者)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對立概念。
“棄權者”指在特定場合主動放棄自身權利或參與資格的個人或團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棄權者通過不投票、不表态、不參與等方式,自願放棄原本享有的權利。這種行為常見于選舉、表決、比賽等場景。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定義,可參考權威詞典或相關規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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