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mpulsory joint venture
force; compel; coerce; constrain; enforce upon; high-pressure; impose; obtrude
screw
【医】 compulsion
【化】 joint venture; unitization
【经】 associated operation; joint management; joint venture
强迫性联合经营(Compulsory Joint Operation)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行政权力,强制要求交易相对方接受捆绑交易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其核心特征为违背自愿原则,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常见于垄断行业或优势企业滥用权力的场景。
中文释义
指经营者通过合同条款或技术手段,强迫交易对方在购买某一商品/服务时,必须同时接受其他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如捆绑销售、搭售)。
法律依据: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禁止"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来源:全国人大法律库)。
英文对应概念
译为"Compulsory Joint Operation" 或"Tying Arrangement",属于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国际法源:欧盟《TFEU》第102条将"直接或间接强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列为违法行为(来源:EUR-Lex欧盟法律数据库)。
例如:电信运营商要求用户办理宽带时必须购买指定手机(参考案例: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对某运营商处罚通报)。
如平台企业强迫商家"二选一",限制多平台经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反垄断典型案例)。
抑制创新、剥夺消费者选择权,违反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防止权利滥用"原则(来源:WTO官方文件)。
美国司法部将强迫性联合经营列为《谢尔曼法》重点打击对象,要求企业证明搭售行为具有"正当商业理由"(来源:DOJ Antitrust Guidelines)。欧盟法院在"Microsoft案"中裁定强制捆绑媒体播放器构成违法(案例号:T-201/04)。
结论性危害:该行为通过限制交易自主权(Restriction of Transaction Autonomy)和制造市场壁垒(Creation of Market Barriers),本质上构成对自由竞争秩序的破坏,各国反垄断机构均将其列为重点执法领域。
“强迫性联合经营”是一个组合词,需拆分理解其核心含义。结合搜索结果和相关语境,具体解释如下:
联合经营(核心概念)
强迫性
指在非自愿情况下,因外部压力(如行政命令、法律条款、市场垄断等)被迫与其他主体形成的联合经营关系。例如:
该词并非广泛使用的专业术语,更多是“强迫”与“联合经营”的临时组合。实际使用中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建议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企业合作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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