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pulsory joint venture
force; compel; coerce; constrain; enforce upon; high-pressure; impose; obtrude
screw
【醫】 compulsion
【化】 joint venture; unitization
【經】 associated operation; joint management; joint venture
強迫性聯合經營(Compulsory Joint Operation)指在商業活動中,一方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行政權力,強制要求交易相對方接受捆綁交易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其核心特征為違背自願原則,破壞市場公平競争,常見于壟斷行業或優勢企業濫用權力的場景。
中文釋義
指經營者通過合同條款或技術手段,強迫交易對方在購買某一商品/服務時,必須同時接受其他不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如捆綁銷售、搭售)。
法律依據:中國《反壟斷法》第17條明确禁止"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英文對應概念
譯為"Compulsory Joint Operation" 或"Tying Arrangement",屬于反壟斷法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國際法源:歐盟《TFEU》第102條将"直接或間接強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列為違法行為(來源:EUR-Lex歐盟法律數據庫)。
例如:電信運營商要求用戶辦理寬帶時必須購買指定手機(參考案例: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1年對某運營商處罰通報)。
如平台企業強迫商家"二選一",限制多平台經營(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反壟斷典型案例)。
抑制創新、剝奪消費者選擇權,違反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第8條"防止權利濫用"原則(來源:WTO官方文件)。
美國司法部将強迫性聯合經營列為《謝爾曼法》重點打擊對象,要求企業證明搭售行為具有"正當商業理由"(來源:DOJ Antitrust Guidelines)。歐盟法院在"Microsoft案"中裁定強制捆綁媒體播放器構成違法(案例號:T-201/04)。
結論性危害:該行為通過限制交易自主權(Restriction of Transaction Autonomy)和制造市場壁壘(Creation of Market Barriers),本質上構成對自由競争秩序的破壞,各國反壟斷機構均将其列為重點執法領域。
“強迫性聯合經營”是一個組合詞,需拆分理解其核心含義。結合搜索結果和相關語境,具體解釋如下:
聯合經營(核心概念)
強迫性
指在非自願情況下,因外部壓力(如行政命令、法律條款、市場壟斷等)被迫與其他主體形成的聯合經營關系。例如:
該詞并非廣泛使用的專業術語,更多是“強迫”與“聯合經營”的臨時組合。實際使用中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建議參考《反不正當競争法》或企業合作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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