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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上的留置权英文解释翻译、普通法上的留置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ommon-law lien

分词翻译:

普通法的英语翻译:

【经】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上的英语翻译: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lien; right of lien

专业解析

普通法上的留置权(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担保权利,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文件时,在债务清偿前有权持续扣留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与运作机制如下:


一、核心定义与法律特征

  1. 占有性权利

    留置权以债权人实际占有 动产为前提(如承运人扣留未付运费的货物、修理厂留置未付费的维修车辆)。一旦丧失占有,留置权通常消灭(参见《布莱克法律词典》对“Possessory Lien”的定义)。

  2. 非执行性

    区别于抵押权,留置权人无权直接变卖财产,仅能通过拒绝返还 施压债务人履行债务。若需变现,须经司法程序(如法院令)。

  3. 特定性

    仅适用于与债务直接相关 的财产(例如:码头管理方可留置未付仓储费的货物,但不可扣留债务人其他无关财产)。


二、典型类型与适用场景

  1. 一般留置权(General Lien)

    可扣留债务人任何财产 直至所有债务清偿,常见于特定职业群体(如律师、银行家)。需有行业惯例或合同明确授权(参见英国判例 Hammonds v. Barclay (1802))。

  2. 特别留置权(Particular Lien)

    仅针对产生债务的特定财产 行使(如裁缝留置未付费的定制衣物),无需额外约定,基于普通法自动产生。


三、权利边界与限制


四、与大陆法系留置权之区别

普通法留置权强调占有核心 与消极扣留,而大陆法系(如中国《民法典》第447条)赋予留置权人主动变卖受偿权,且部分情形下无需持续占有(如商事留置权)。


学术参考来源:

注:因专业法律数据库(Westlaw/LexisNexis)的访问限制,部分判例与文献链接未提供,建议通过权威法律图书馆获取完整文献。

网络扩展解释

普通法上的留置权(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种权利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留置权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1.基本定义

普通法留置权指债权人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在债务未清偿时有权持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但通常不包含直接变卖财产的权利(除非通过司法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占有施压债务人履行义务。

2.主要类型

3.与中国留置权的对比

对比项 普通法留置权 中国留置权(《民法典》规定)
权利性质 以占有为核心,多为债权性权利 法定担保物权(物权性)
变卖权 通常需司法程序 可直接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优先受偿
牵连关系要求 需债务与占有财产直接相关 一般要求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4.成立条件

5.权利限制

普通法留置权人通常不得使用或处分财产,仅能通过持续占有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超出合理期限后需通过诉讼实现债权。

提示:以上内容综合了英美法系的一般规则,若需具体国家或案例的详细分析,建议参考当地法律条文或专业判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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