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law lien
【经】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经】 lien; right of lien
普通法上的留置权(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担保权利,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文件时,在债务清偿前有权持续扣留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与运作机制如下:
占有性权利
留置权以债权人实际占有 动产为前提(如承运人扣留未付运费的货物、修理厂留置未付费的维修车辆)。一旦丧失占有,留置权通常消灭(参见《布莱克法律词典》对“Possessory Lien”的定义)。
非执行性
区别于抵押权,留置权人无权直接变卖财产,仅能通过拒绝返还 施压债务人履行债务。若需变现,须经司法程序(如法院令)。
特定性
仅适用于与债务直接相关 的财产(例如:码头管理方可留置未付仓储费的货物,但不可扣留债务人其他无关财产)。
一般留置权(General Lien)
可扣留债务人任何财产 直至所有债务清偿,常见于特定职业群体(如律师、银行家)。需有行业惯例或合同明确授权(参见英国判例 Hammonds v. Barclay (1802))。
特别留置权(Particular Lien)
仅针对产生债务的特定财产 行使(如裁缝留置未付费的定制衣物),无需额外约定,基于普通法自动产生。
普通法留置权强调占有核心 与消极扣留,而大陆法系(如中国《民法典》第447条)赋予留置权人主动变卖受偿权,且部分情形下无需持续占有(如商事留置权)。
学术参考来源:
注:因专业法律数据库(Westlaw/LexisNexis)的访问限制,部分判例与文献链接未提供,建议通过权威法律图书馆获取完整文献。
普通法上的留置权(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种权利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留置权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普通法留置权指债权人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在债务未清偿时有权持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但通常不包含直接变卖财产的权利(除非通过司法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占有施压债务人履行义务。
对比项 | 普通法留置权 | 中国留置权(《民法典》规定) |
---|---|---|
权利性质 | 以占有为核心,多为债权性权利 | 法定担保物权(物权性) |
变卖权 | 通常需司法程序 | 可直接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优先受偿 |
牵连关系要求 | 需债务与占有财产直接相关 | 一般要求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
普通法留置权人通常不得使用或处分财产,仅能通过持续占有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超出合理期限后需通过诉讼实现债权。
提示:以上内容综合了英美法系的一般规则,若需具体国家或案例的详细分析,建议参考当地法律条文或专业判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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