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law lien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經】 lien; right of lien
普通法上的留置權(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重要擔保權利,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或文件時,在債務清償前有權持續扣留該財産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權利。其核心特征與運作機制如下:
占有性權利
留置權以債權人實際占有 動産為前提(如承運人扣留未付運費的貨物、修理廠留置未付費的維修車輛)。一旦喪失占有,留置權通常消滅(參見《布萊克法律詞典》對“Possessory Lien”的定義)。
非執行性
區别于抵押權,留置權人無權直接變賣財産,僅能通過拒絕返還 施壓債務人履行債務。若需變現,須經司法程式(如法院令)。
特定性
僅適用于與債務直接相關 的財産(例如:碼頭管理方可留置未付倉儲費的貨物,但不可扣留債務人其他無關財産)。
一般留置權(General Lien)
可扣留債務人任何財産 直至所有債務清償,常見于特定職業群體(如律師、銀行家)。需有行業慣例或合同明确授權(參見英國判例 Hammonds v. Barclay (1802))。
特别留置權(Particular Lien)
僅針對産生債務的特定財産 行使(如裁縫留置未付費的定制衣物),無需額外約定,基于普通法自動産生。
普通法留置權強調占有核心 與消極扣留,而大陸法系(如中國《民法典》第447條)賦予留置權人主動變賣受償權,且部分情形下無需持續占有(如商事留置權)。
學術參考來源:
注:因專業法律數據庫(Westlaw/LexisNexis)的訪問限制,部分判例與文獻鍊接未提供,建議通過權威法律圖書館獲取完整文獻。
普通法上的留置權(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種權利制度,與大陸法系的留置權存在顯著差異。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普通法留置權指債權人基于法律或合同約定,在債務未清償時有權持續占有債務人的財産作為擔保,但通常不包含直接變賣財産的權利(除非通過司法程式)。其核心在于通過占有施壓債務人履行義務。
對比項 | 普通法留置權 | 中國留置權(《民法典》規定) |
---|---|---|
權利性質 | 以占有為核心,多為債權性權利 | 法定擔保物權(物權性) |
變賣權 | 通常需司法程式 | 可直接折價、拍賣或變賣并優先受償 |
牽連關系要求 | 需債務與占有財産直接相關 | 一般要求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除外) |
普通法留置權人通常不得使用或處分財産,僅能通過持續占有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超出合理期限後需通過訴訟實現債權。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英美法系的一般規則,若需具體國家或案例的詳細分析,建議參考當地法律條文或專業判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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