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mortgage
【计】 balancing method
【经】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hypothec; lien
【经】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平衡法上的抵押权(Equitable Mortgage)是英美法系中基于衡平法原则形成的担保物权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书面协议或事实行为设立担保权益,即使未完成普通法要求的正式转让手续,法院仍承认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对"公平救济"的实践,旨在弥补普通法抵押制度的形式主义缺陷。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衡平法抵押权在以下三种情形成立:①当事人签署抵押协议但未完成法定登记;②债务人将产权文件交付债权人作为还款保证;③通过契据设立但缺乏必要形式要件。其法律效力表现为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出售抵押物,但无权直接取得所有权。
与普通法抵押权(Legal Mortgage)相比,二者的核心差异体现在:①设立要件(前者侧重实质担保合意,后者要求严格形式);②执行程序(前者需司法介入,后者允许私力救济);③优先顺位(普通法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性)。这种双重体系在《英国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中得到整合,规定衡平法抵押权可通过登记转化为法定担保。
现代实践中,衡平法抵押常见于银行信贷(如贷款意向书项下的担保)、不动产交易(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期房抵押)及商业票据质押等场景。中国《民法典》第401条对流押条款的缓和化处理,实质吸收了衡平法抵押的核心理念,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维护交易公平。
权威参考来源:
根据现有法律资料,“平衡法上的抵押权”这一表述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并未被明确提及。结合相关法律定义及权威来源,可能涉及以下两种情况的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核心特征包括:
中国大陆法律强调登记生效或对抗效力(如不动产需登记),属于严格的成文法制度,未采用普通法系的“衡平法”概念()。
若用户所指为普通法中的衡平法抵押权(Equitable Mortgage),其特点包括:
但需注意:此概念属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抵押权制度存在本质差异(部分描述可能间接涉及)。
建议用户明确法律体系背景,若需进一步了解普通法相关制度,可查阅比较法文献或涉外法律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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