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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法上的抵押权英文解释翻译、平衡法上的抵押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equitable mortgage

分词翻译:

平衡法的英语翻译:

【计】 balancing method
【经】 levelling method

上的英语翻译: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抵押权的英语翻译:

hypothec; lien
【经】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专业解析

平衡法上的抵押权(Equitable Mortgage)是英美法系中基于衡平法原则形成的担保物权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书面协议或事实行为设立担保权益,即使未完成普通法要求的正式转让手续,法院仍承认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对"公平救济"的实践,旨在弥补普通法抵押制度的形式主义缺陷。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衡平法抵押权在以下三种情形成立:①当事人签署抵押协议但未完成法定登记;②债务人将产权文件交付债权人作为还款保证;③通过契据设立但缺乏必要形式要件。其法律效力表现为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出售抵押物,但无权直接取得所有权。

与普通法抵押权(Legal Mortgage)相比,二者的核心差异体现在:①设立要件(前者侧重实质担保合意,后者要求严格形式);②执行程序(前者需司法介入,后者允许私力救济);③优先顺位(普通法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性)。这种双重体系在《英国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中得到整合,规定衡平法抵押权可通过登记转化为法定担保。

现代实践中,衡平法抵押常见于银行信贷(如贷款意向书项下的担保)、不动产交易(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期房抵押)及商业票据质押等场景。中国《民法典》第401条对流押条款的缓和化处理,实质吸收了衡平法抵押的核心理念,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维护交易公平。

权威参考来源:

  1. 英国司法部《抵押法律指南》
  2. 剑桥大学《英国财产法研究》
  3. Westlaw UK判例数据库
  4. 《元照英美法词典》第2版
  5. 中国人大网《民法典》官方解读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现有法律资料,“平衡法上的抵押权”这一表述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并未被明确提及。结合相关法律定义及权威来源,可能涉及以下两种情况的分析:


一、中国大陆法律中的抵押权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394条(),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核心特征包括:

  1. 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债务人/第三人)无需将抵押财产交给债权人,仍可继续使用收益()。
  2. 优先受偿权: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 从属性:依附于主债权存在,随债权转移或消灭()。

中国大陆法律强调登记生效或对抗效力(如不动产需登记),属于严格的成文法制度,未采用普通法系的“衡平法”概念()。


二、可能关联的“衡平法抵押权”概念(普通法体系)

若用户所指为普通法中的衡平法抵押权(Equitable Mortgage),其特点包括:

  1. 非正式设立:可通过协议或行为(如交存产权文件)设立,无需严格法定形式(类似表述但未直接关联)。
  2. 衡平救济:当普通法抵押权存在瑕疵时,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承认抵押权效力。
  3. 适用场景:例如未完成登记的抵押协议,或抵押财产存在权利瑕疵时,债权人仍可主张权益。

但需注意:此概念属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抵押权制度存在本质差异(部分描述可能间接涉及)。


三、总结

  1. 中国大陆法律中无“平衡法上的抵押权”分类,抵押权均以《民法典》为依据,强调书面合同及登记程序()。
  2. 若涉及普通法体系,需结合具体法域判断“衡平法抵押权”的适用性,其核心是通过司法救济弥补形式缺陷。

建议用户明确法律体系背景,若需进一步了解普通法相关制度,可查阅比较法文献或涉外法律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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