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mortgage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hypothec; lien
【經】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平衡法上的抵押權(Equitable Mortgage)是英美法系中基于衡平法原則形成的擔保物權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書面協議或事實行為設立擔保權益,即使未完成普通法要求的正式轉讓手續,法院仍承認債權人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該制度起源于英國衡平法院對"公平救濟"的實踐,旨在彌補普通法抵押制度的形式主義缺陷。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衡平法抵押權在以下三種情形成立:①當事人籤署抵押協議但未完成法定登記;②債務人将産權文件交付債權人作為還款保證;③通過契據設立但缺乏必要形式要件。其法律效力表現為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出售抵押物,但無權直接取得所有權。
與普通法抵押權(Legal Mortgage)相比,二者的核心差異體現在:①設立要件(前者側重實質擔保合意,後者要求嚴格形式);②執行程式(前者需司法介入,後者允許私力救濟);③優先順位(普通法抵押權通常具有優先性)。這種雙重體系在《英國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中得到整合,規定衡平法抵押權可通過登記轉化為法定擔保。
現代實踐中,衡平法抵押常見于銀行信貸(如貸款意向書項下的擔保)、不動産交易(未完成産權登記的期房抵押)及商業票據質押等場景。中國《民法典》第401條對流押條款的緩和化處理,實質吸收了衡平法抵押的核心理念,即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維護交易公平。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現有法律資料,“平衡法上的抵押權”這一表述在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中并未被明确提及。結合相關法律定義及權威來源,可能涉及以下兩種情況的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394條(),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核心特征包括:
中國大陸法律強調登記生效或對抗效力(如不動産需登記),屬于嚴格的成文法制度,未采用普通法系的“衡平法”概念()。
若用戶所指為普通法中的衡平法抵押權(Equitable Mortgage),其特點包括:
但需注意:此概念屬于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抵押權制度存在本質差異(部分描述可能間接涉及)。
建議用戶明确法律體系背景,若需進一步了解普通法相關制度,可查閱比較法文獻或涉外法律實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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