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al and universal electoral system
平等普选制(Píngděng Pǔxuǎn Zhì)是一种选举制度,其核心在于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与被选举权,且选举范围具有普遍性。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其详细含义:
平等(Píngděng)
指选民在选举权上的“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即所有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财产、教育、性别等因素影响。例如,中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普选(Pǔxuǎn)
强调选举权的普遍性,即除法定限制(如年龄、国籍)外,公民普遍享有参与选举的权利。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普选产生的目标。”(参考:《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英文术语为"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包含两层含义:
指选举权覆盖全体成年公民(如英国1918年实现男性普选,1928年扩展至女性)。
要求选区划分公平,避免“票票不等值”(如美国通过《投票权法案》废除歧视性选举规则)。
“普选”释义为“公民普遍参加国家权力机关选举”。
"Universal Suffrage" defined as "the right of all adult citizens to vote in elections".
“Every citizen shall have the right and the opportunity, without unreasonable restrictions, to vote and to be elected at genuine periodic elections.”
(参考:联合国人权条约数据库)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网页链接,来源仅标注文献名称,实际写作时可替换为权威机构官网链接。)
平等普选制是一种现代选举制度,其核心是保障所有公民在选举权上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根据的定义,它强调公民不受任何歧视性限制,能够平等行使选举权。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核心原则
包含双重特性:
历史发展背景
该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早期选举常存在限制(如19世纪英国财产限制、20世纪前女性无投票权)。平等普选制通过逐步消除歧视性条款,扩大了政治参与基础,例如美国1965年《投票权法案》废除种族隔离选举限制。
现实意义与挑战
尽管平等普选制是现代民主的基石,但实践中仍面临选区划分不公、投票便利性差异等问题。例如,某些地区可能通过“杰利蝾螈”手段(不公正划分选区)间接削弱选票平等性,需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持续完善。
这一制度与“有限选举制”形成对比,后者通常基于特定条件(如纳税额)限制选举权,而平等普选制更注重权利的广泛覆盖与公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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