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al and universal electoral system
平等普選制(Píngděng Pǔxuǎn Zhì)是一種選舉制度,其核心在于保障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在選舉中享有平等的投票權與被選舉權,且選舉範圍具有普遍性。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
平等(Píngděng)
指選民在選舉權上的“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即所有選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財産、教育、性别等因素影響。例如,中國《憲法》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普選(Pǔxuǎn)
強調選舉權的普遍性,即除法定限制(如年齡、國籍)外,公民普遍享有參與選舉的權利。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普選産生的目标。”(參考:《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
英文術語為"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包含兩層含義:
指選舉權覆蓋全體成年公民(如英國1918年實現男性普選,1928年擴展至女性)。
要求選區劃分公平,避免“票票不等值”(如美國通過《投票權法案》廢除歧視性選舉規則)。
“普選”釋義為“公民普遍參加國家權力機關選舉”。
"Universal Suffrage" defined as "the right of all adult citizens to vote in elections".
“Every citizen shall have the right and the opportunity, without unreasonable restrictions, to vote and to be elected at genuine periodic elections.”
(參考:聯合國人權條約數據庫)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網頁鍊接,來源僅标注文獻名稱,實際寫作時可替換為權威機構官網鍊接。)
平等普選制是一種現代選舉制度,其核心是保障所有公民在選舉權上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根據的定義,它強調公民不受任何歧視性限制,能夠平等行使選舉權。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核心原則
包含雙重特性:
曆史發展背景
該制度是民主政治發展的産物,早期選舉常存在限制(如19世紀英國財産限制、20世紀前女性無投票權)。平等普選制通過逐步消除歧視性條款,擴大了政治參與基礎,例如美國1965年《投票權法案》廢除種族隔離選舉限制。
現實意義與挑戰
盡管平等普選制是現代民主的基石,但實踐中仍面臨選區劃分不公、投票便利性差異等問題。例如,某些地區可能通過“傑利蝾螈”手段(不公正劃分選區)間接削弱選票平等性,需通過法律和技術手段持續完善。
這一制度與“有限選舉制”形成對比,後者通常基于特定條件(如納稅額)限制選舉權,而平等普選制更注重權利的廣泛覆蓋與公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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