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abled person
“残废人”是汉语中对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身体功能缺失者的传统表述,对应英文为“disabled person”或“handicapped individual”。《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肢体、器官或其功能存在严重缺陷的人”。从社会语言学角度,该词曾广泛用于医学及法律文本,例如《新华词典》中标注其对应英文为“physically disabled”。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方文件指出,自2008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实施后,“残障人士”或“残疾人”已成为更受认可的表述。在汉英翻译实践中,世界卫生组织建议采用“person with disabilities”这类以人为本(people-first)的译法,强调人的主体性而非缺陷特征。
权威汉英词典如《新世纪汉英大词典》收录该词条时,特别标注其使用语境应限于历史文献或特定法律条文,日常交流建议使用更中性的“残障群体(disabled community)”表述。这种语言演变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残障认知从医学模式向社会权利模式的转变。
“残废人”一词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及演变如下:
基本定义
指因身体某部分残缺或机能丧失而影响正常生活的人,例如四肢、视力、听力等器官功能缺损者()。该词既可作为形容词描述身体状态(如“下肢残废”),也可作名词指代这类群体(如“救助残废人”)。
法律与规范用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现代法律和公共语境中已采用“残疾人”这一更尊重、中性的表述,涵盖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精神等八类功能障碍者()。法律强调通过社会支持保障其权益,而非仅聚焦生理缺陷。
词义演变与使用建议
随着社会观念进步,“残废”一词因隐含“废弃”的贬义色彩逐渐被淘汰。现代汉语更倾向使用“残疾人”或“身心障碍者”等表述()。例如保险领域将功能障碍分为全残(一级)至部分残(七级),但条款中已规范使用“伤残”等术语()。
历史文献中的使用
该词在古籍中已出现,如《魏书》记载“残废之士”指战争中受伤致残的士兵(),表明其长期用于描述因伤病导致身体机能缺损的状态。
建议在正式场合或涉及相关群体时,优先使用“残疾人”等尊重性表述,以符合现代社会对平等与尊严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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