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lete willingness of the two parties
在法律和契约语境中,“双方完全自愿”指协议主体基于平等地位,在未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前提下,以独立意志达成合意的状态。该原则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主体资格明确性
双方需具备法律认可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首要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在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voluntary"定义为不受外界不当影响的自主决策过程。
意思表示真实性
要求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反映真实意图,排除《民法典》第148条所指的欺诈行为及第150条规定的胁迫情形。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8条,契约缔结应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决策过程完整性
包含知情权保障与选择自由,符合《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的立法精神。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5条同样强调,契约成立需排除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该原则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体现为《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的结婚自愿,在商事领域则对应《公司法》第5条的企业自主经营权。牛津法律词典将"mutual consent"解释为契约双方对权利义务达成共识的必备要件。
“双方完全自愿”是婚姻成立的核心法律要件,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必须基于真实、自主且无外界强迫的意愿达成一致。这一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或第三方干涉。其法律意义在于保障婚姻自由原则,排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
双向自愿而非单方意愿
要求双方均出于自主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于对方。例如:一方以威胁手段迫使对方结婚即违反此原则。
本人自愿而非第三人决定
婚姻意愿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父母、亲友等第三方无权代作决定。但法律允许当事人自愿向他人征询建议。
真实自愿而非表面同意
需排除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例如:因受暴力威胁而虚假表示同意结婚,则不符合“真实自愿”要求。
司法机关在认定“完全自愿”时,会审查是否存在威胁、欺骗等行为,并结合当事人结婚时的客观表现(如是否主动办理登记、是否公开关系等)综合判断。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民法典》第1046-1048条,或通过司法案例库查阅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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