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tion of urgent necessity; urgent motion
"紧急动议"是立法程序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专业术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Emergency Motion"。根据法律术语规范,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程序紧迫性
指在常规议事流程外,因突发重大事项需立即审议的提案。根据《立法机关议事规则》第42条,此类动议可突破"24小时提前通知"限制。
法定启动要件
须同时满足双重条件:①存在可能造成不可逆损害的风险;②常规程序无法及时应对。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65(b)明确规定,申请人需提供书面陈述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即将发生"。
分级审查机制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1条确立三级审查标准:议案重要性、时效必要性、证据完整性。国际议会联盟(IPU)的统计显示,2023年全球议会受理的紧急动议中,仅17.3%获得最终通过。
该术语在司法领域特指《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先予执行"程序,要求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指出,有效运作的紧急动议机制能使商业纠纷解决效率提升28%。
“紧急动议”是指在会议或法律程序中,针对突发、紧迫事项临时提出的建议或提案,需优先讨论和表决。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程序规则,可参考法律条文或《罗伯特议事规则》等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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