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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而得的权力英文解释翻译、受托而得的权力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vicarious authority

分词翻译:

受托的英语翻译:

be commissioned; be entrusted
【经】 on consignment

而的英语翻译:

and that; moreover

得的英语翻译:

gain; get; need; obtain; fit; ready for

权力的英语翻译: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经】 power

专业解析

在汉英词典及法律术语体系中,“受托而得的权力”(Entrusted Authority)指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基于委托关系获得的特定权限范围。该权力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1. 权力来源的契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委托合同章节(第九百一十九条),此类权力产生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委托协议。如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105条所述,受托人必须严格遵循信托文件约定的权限边界。

  2. 行使范围的限定性

    牛津法律词典将此类权力定义为"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强调其行使不得超越授权书载明的时间、空间及事务范畴。典型表现为企业董事的决策权边界(《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3. 法律责任的伴随性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需履行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与谨慎义务(duty of care)。美国法律协会《代理法重述》§8.01进一步规定,权力行使必须以实现委托人最大利益为准则。

  4. 存续期间的时效性

    该权力随委托关系终止而消灭。中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英美法系通过"termination of agency"原则确认了权力存续的暂时性特征。

注:本文引述法律条款来自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统一信托法典》、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法律词典》等权威来源。

网络扩展解释

“受托而得的权力”指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授权或法律规定,在信托关系中获得的行使特定事务管理的权利。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 权力来源
    受托人的权力由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明确授予,或由相关法律直接规定(如《信托法》中的法定权利)。其行使需严格遵循委托人指示或信托文件约定。

  2. 具体权利范围

    • 管理权:占有、经营和处分信托财产,如投资决策或资产处置;
    • 报酬请求权: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取管理报酬;
    • 优先受偿权: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合理费用、债务可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 与义务的关联性
    受托人行使权力时需履行“善意管理义务”,包括诚实、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并与自身财产分离管理。若违反义务(如谋取私利),可能丧失部分或全部权力。

  4. 权力行使限制
    受托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且需通过法院批准方可中途解除职责,以确保受益人利益不受损害。

这一权力的本质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授权实现委托人意志,同时受制于严格的诚信义务和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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