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carious authority
be commissioned; be entrusted
【經】 on consignment
and that; moreover
gain; get; need; obtain; fit; ready for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術語體系中,“受托而得的權力”(Entrusted Authority)指自然人、法人或組織基于委托關系獲得的特定權限範圍。該權力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權力來源的契約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委托合同章節(第九百一十九條),此類權力産生于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明示或默示的委托協議。如美國《統一信托法典》第105條所述,受托人必須嚴格遵循信托文件約定的權限邊界。
行使範圍的限定性
牛津法律詞典将此類權力定義為"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強調其行使不得超越授權書載明的時間、空間及事務範疇。典型表現為企業董事的決策權邊界(《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法律責任的伴隨性
根據《信托法》第二十五條,受托人需履行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與謹慎義務(duty of care)。美國法律協會《代理法重述》§8.01進一步規定,權力行使必須以實現委托人最大利益為準則。
存續期間的時效性
該權力隨委托關系終止而消滅。中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委托人可隨時解除委托合同。英美法系通過"termination of agency"原則确認了權力存續的暫時性特征。
注:本文引述法律條款來自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統一信托法典》、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法律詞典》等權威來源。
“受托而得的權力”指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授權或法律規定,在信托關系中獲得的行使特定事務管理的權利。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權力來源
受托人的權力由委托人通過信托合同明确授予,或由相關法律直接規定(如《信托法》中的法定權利)。其行使需嚴格遵循委托人指示或信托文件約定。
具體權利範圍
與義務的關聯性
受托人行使權力時需履行“善意管理義務”,包括誠實、謹慎管理信托財産,并與自身財産分離管理。若違反義務(如謀取私利),可能喪失部分或全部權力。
權力行使限制
受托人不得超越授權範圍,且需通過法院批準方可中途解除職責,以确保受益人利益不受損害。
這一權力的本質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授權實現委托人意志,同時受制于嚴格的誠信義務和程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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