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entry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医】 aaduction; adduct
【经】 lease-back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收回租地权 (Shōuhuí Zūdì Quán)
汉英释义:
“收回租地权”指土地所有权人(出租方)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在特定条件下终止土地租赁关系,恢复对土地直接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英文对应术语为"Right of Reversion" 或"Recovery of Land Tenancy Rights",强调土地权益从承租人回归所有权人的法律过程。
核心法律要件解析:
权利主体
仅土地所有权人(如国家、集体或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行使此权利。若土地为国有,需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
触发条件
法律效力
收回后,原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返还土地并清除附属物。所有权人可重新处置土地(如再出租、开发或收归国有),但需补偿承租人合法投入(如《民法典》第723条)。
术语关联概念:
"Right of Reversion" 强调物权法中的权益回归属性;
"Recovery of Land Tenancy Rights" 侧重程序性权利的执行。
权威参考依据:
第58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旧城区改建等需要,政府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需给予适当补偿。
第723条明确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适用于承租人严重违约情形。
(注:因未检索到可验证的在线法律数据库链接,此处援引中国大陆现行法律条文名称及条款号,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如"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9/d1e6c1a1eec245d397f5e3b3c6e4020e.shtml)查询原文。)
“收回租地权”是指出租方(通常为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将土地从承租人处收回的行为。具体情形及法律依据如下:
公共利益需要
国家因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可提前收回土地,但需按法定程序操作,并给予承租人合理补偿。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租赁期满未续期
当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时,国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例如,国有工业用地租赁到期后未续约的情况。
协商解除合同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合同,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时,可收回土地。例如,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用于集体统一规划。
承包期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且未续期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例如,农村耕地承包期30年到期后的收回。
土地征收或使用价值丧失
若承包地被国家征收,或因自然灾害导致土地无法继续耕种,可依法收回。例如,因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农地。
提示: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地方政策,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或专业机构确认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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