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entry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醫】 aaduction; adduct
【經】 lease-back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收回租地權 (Shōuhuí Zūdì Quán)
漢英釋義:
“收回租地權”指土地所有權人(出租方)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在特定條件下終止土地租賃關系,恢複對土地直接占有和使用的權利。英文對應術語為"Right of Reversion" 或"Recovery of Land Tenancy Rights",強調土地權益從承租人回歸所有權人的法律過程。
核心法律要件解析:
權利主體
僅土地所有權人(如國家、集體或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行使此權利。若土地為國有,需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執行(如《土地管理法》第58條)。
觸發條件
法律效力
收回後,原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返還土地并清除附屬物。所有權人可重新處置土地(如再出租、開發或收歸國有),但需補償承租人合法投入(如《民法典》第723條)。
術語關聯概念:
"Right of Reversion" 強調物權法中的權益回歸屬性;
"Recovery of Land Tenancy Rights" 側重程式性權利的執行。
權威參考依據:
第58條規定:因公共利益、舊城區改建等需要,政府可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需給予適當補償。
第723條明确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適用于承租人嚴重違約情形。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此處援引中國大陸現行法律條文名稱及條款號,建議通過官方渠道如"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9/d1e6c1a1eec245d397f5e3b3c6e4020e.shtml)查詢原文。)
“收回租地權”是指出租方(通常為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基于法律或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租賃關系,将土地從承租人處收回的行為。具體情形及法律依據如下:
公共利益需要
國家因公共利益(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調整等)可提前收回土地,但需按法定程式操作,并給予承租人合理補償。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租賃期滿未續期
當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未申請續期或申請未獲批準時,國家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例如,國有工業用地租賃到期後未續約的情況。
協商解除合同
若雙方協商一緻解除承包合同,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時,可收回土地。例如,承包方自願交回土地用于集體統一規劃。
承包期滿
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且未續期的情況下,發包方有權收回土地。例如,農村耕地承包期30年到期後的收回。
土地征收或使用價值喪失
若承包地被國家征收,或因自然災害導緻土地無法繼續耕種,可依法收回。例如,因修建高速公路征收農地。
提示:實際操作中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和地方政策,建議通過法律途徑或專業機構确認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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