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formal family
don't; fain
ceremony; formula; model; pattern; ritual; style; type
【化】 expression
【医】 F.; feature; formula; Ty.; type
"不要式"是法律术语中描述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核心概念,指不需要特定形式要件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法律特别规定需特定形式的除外。在英美法系中对应的术语是"informal contract"(非正式合同),指无需盖章、书面等特定形式即具法律效力的契约(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该概念的实际应用体现在日常交易中,如:
其法律效力认定标准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相较于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更强调实质合意而非形式完备,这一特征在现代商事活动中体现为交易效率与形式自由的平衡(中国法学网《商事合同形式自由原则研究》)。
不要式是法律术语,指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成立时不需要遵循特定形式要求。以下是详细解释:
不要式指法律不强制要求采用书面、公证等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例如日常买菜的口头交易、朋友间的借款等都属于不要式行为。
类型 | 形式要求 | 典型场景 |
---|---|---|
不要式 | 无强制形式 | 买卖合同、民间借贷 |
要式 | 需特定形式(如书面/公证) | 房屋买卖、票据行为 |
《民法典》第469条明确规定,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其他形式,但特别规定除外。例如赠与贵重物品虽属不要式合同,但未交付前赠与人可撤销。
注:要式/不要式的划分标准是法律是否强制形式要求,而非当事人是否实际采用某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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