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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英文解釋翻譯、不要式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formal family

分詞翻譯:

不要的英語翻譯:

don't; fain

式的英語翻譯:

ceremony; formula; model; pattern; ritual; style; type
【化】 expression
【醫】 F.; feature; formula; Ty.; type

專業解析

"不要式"是法律術語中描述民事法律行為分類的核心概念,指不需要特定形式要件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但法律特别規定需特定形式的除外。在英美法系中對應的術語是"informal contract"(非正式合同),指無需蓋章、書面等特定形式即具法律效力的契約(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該概念的實際應用體現在日常交易中,如:

  1. 即時清結的買賣合同(如超市購物)
  2. 社交場合的贈與承諾
  3. 即時履行的服務協議

其法律效力認定标準包括: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内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相較于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更強調實質合意而非形式完備,這一特征在現代商事活動中體現為交易效率與形式自由的平衡(中國法學網《商事合同形式自由原則研究》)。

網絡擴展解釋

不要式是法律術語,指民事法律行為或合同成立時不需要遵循特定形式要求。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不要式指法律不強制要求采用書面、公證等特定形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達成協議。例如日常買菜的口頭交易、朋友間的借款等都屬于不要式行為。

二、主要特點

  1. 形式自由:可采用口頭、書面甚至默示形式(如的買菜案例)
  2. 適用範圍廣:我國《民法典》規定,除法律特别規定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如、9)
  3. 效力不受形式影響:隻要滿足真實意思表示等基本要件即生效(如、3)

三、與要式的區别

類型 形式要求 典型場景
不要式 無強制形式 買賣合同、民間借貸
要式 需特定形式(如書面/公證) 房屋買賣、票據行為

四、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69條明确規定,合同可采用書面/口頭/其他形式,但特别規定除外。例如贈與貴重物品雖屬不要式合同,但未交付前贈與人可撤銷。

注:要式/不要式的劃分标準是法律是否強制形式要求,而非當事人是否實際采用某種形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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